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涉法涉诉事务管理,提高依法办案能力,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行政争议,近日,盐城市财政局印发《盐城市财政涉法涉诉事务管理实施办法》,在明确管理流程、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热点难点和该市实际情况,创新实施六项举措,全面规范全市财政系统涉法涉诉事务的管理。
一是强化行政复议管理。强化与被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行为有关的业务处室的责任,要求配合法制机构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是强化行政应诉管理。明确被诉财政部门按规定委派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及负责人的具体范围,进一步压实财政部门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的主体责任。强化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的业务处室的主体责任,明确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并推动其他处室人员旁听庭审。
三是强化法律审核事务管理。明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有关其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等行政行为前,应当送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不得提交财政部门负责人审签。对财政规范性文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法律审核适用相应的特殊制度规范。
四是强化督查和考核。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对案情复杂、新出现类型、容易引起争议的涉法涉诉事务及时上报市级财政部门。督查中综合考虑涉法涉诉事务的总量、存在问题、复杂程序、纠错率等内容,对突出问题制发警示函。对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含公益诉讼)败诉或不落实检察建议的,按规定实行考核一票否决。
五是强化公益诉讼案件管理。将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纳入财政涉法涉诉事务范围,推动公益诉讼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案件相关管理要求。
六是强化专业化、信息化管理。明确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强化专业力量,切实防控风险。严格实行当日登记流转制度,明确业务处室提交法律审核的期限及法制机构法律审核的期限,确保不超时、不空转。鼓励涉法涉诉事务实行信息化流转和办理,规范处理流程、提升处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