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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沿海经济区、城东新区、西溪景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现将《东台市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台市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东台市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东台市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指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下达的水利工程建设、农田水利与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河道疏浚等项目的配套和我市安排实施农田水利建设与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河道疏浚等项目等方面的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建立统筹整合长效机制。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与市级水利发展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用于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下达水利工程建设、农田水利与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河道疏浚等项目配套资金按照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我市安排实施的农田水利建设与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河道疏浚等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总体建设方案或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省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水利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组织编制水利发展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市水务局制订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项目管理办法;配合市水务局制订年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对市水务局提交的资金分配建议计划审核后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复核市水务局设定的绩效目标,复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绩效评价运用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等。
(二)市水务局职责: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编制水利发展项目资金预算,资金参与制订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发布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计划;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负责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确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和项目相关信息等。
镇(区)财政所(分局)、水务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水利发展资金可用于以下范围:
(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主要用于提高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所需开展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工程维修养护支出,重点支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高效节水灌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相关项目。
(二)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主要用于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农村河道长效管护。
(三)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主要用于列入《江苏省“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规划》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建设。重点支持镇村管网改造、水厂水质净化、配套消毒设备、农村饮水水源保护、水质检测及监督能力建设等。
(四)水土保持。按照《江苏省水土保持规划》,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预防保护、综合治理生态修复支出。
(五)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水文设施设备、骨干河道和农村河道的维修养护,河湖管理及河长制建设。
(六)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与管理,支持水源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地下水保护、水生态文明(含水系连通项目)、节水型社会建设以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等。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其他与水利发展专项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
市级可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在本级直接实施的水利发展资金项目中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据实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费用列支须符合相关定额管理规定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设立任务清单。在确保完成中央和省级下达规划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允许市级在预算资金类级科目用途范围内,结合基层规划和实际情况,统筹中央和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投入整合使用。
水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以因素法分配为主。实行项目法分配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过渡到因素法分配。加强资金分配与任务清单的衔接匹配,确保资金投入与任务相统一。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等采用项目法分配。由镇区或相关部门申报,市水务局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各镇区部门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管护现状等因素,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与市财政局会商后确定分配方案。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水土保持、河湖管理保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等采用因素法分配。由市水务局根据农村河道疏浚整治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疏浚整治综合土方量、综合治理任务、河湖工程面积、长度等因素,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与市财政局会商后确定分配方案,具体分配额度按照目标任务、绩效因素、政策倾斜进行测算切块下达。
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采取竞争立项、建立健全项目库等方式,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四章执行管理
根据《预算法》规定,市级资金应当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由市水务局在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批准后,制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因素和资金分配建议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资金直接下达水务局。
项目资金可采取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方式。市级按照“先建后补、不建不补、奖励先进”的原则,与省以上财政奖补资金统筹使用。市财政局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采取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的方式,或采取项目资金报账制,具体方式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由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会商确定。
水利发展资金中所涉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在项目执行期限内,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项目变更由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水利、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涉及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财政。
上级资金如有结余结转,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市本级安排资金如有结余,应收归同级财政。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水利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项目完工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发布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安排、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市水务局、财政局应当对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使用省以上财政资金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本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
(一)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相应款项。
第十八条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市镇财政、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