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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质量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12- 11   15: 31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19-01567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财政厅金融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12-11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质量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企函﹝2018﹞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PPP项目信息公开管理工作质量,推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质量的意见(苏财金[2019]21号)。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PPP项目信息公开的的意义是什么?

        PPP信息公开是规范PPP项目运作、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信息对称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数据资源和信息服务,依法充分披露PPP项目重要信息,可以降低行政监管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可以促进政府充分获取和运用信息,加强服务质量、成本和价格监管,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可以保障公众知情权,对PPP项目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推动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PPP项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及职责是什么?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扎实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建立健全PPP信息数据动态、高效的获取传递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负责做好本级PPP项目信息搜集、整理、录入、维护和更新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需要,在相关渠道公开PPP项目信息;组织编制各级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县(市)财政部门将填报的项目信息提交省财政厅进行省级复核;设区市财政部门对所辖区填报的项目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全市项目信息提交省财政厅进行省级复核

        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项目公司、咨询机构、法律顾问等项目信息提供方应主动向财政部门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PPP项目信息。

        三、拟入库项目“前置审查”是什么?

         各市县财政部门在项目申请入库时,应对照《江苏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入库管理工作规则》(苏财金〔2018〕7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企函﹝2018﹞2号)和《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项目信息清单的要求规范填报PPP项目信息至准备阶段并上传相关信息资料。确保录入的信息和上传的文件资料数据真实、完整、及时、有效,与相关证明材料相一致且不违反《项目合规性管理负面清单》(附件2)。市县在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后方可提交省财政厅进行信息复核。对未填、填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省厅不予受理入库申请。

        四、对已入库项目怎样开展“动态管理”?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实施所处不同阶段,对照《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项目信息清单》(附件1)的要求,进行基本信息和各阶段信息录入并上传相关文件资料,确保填报阶段与项目实际情况相符,录入的信息和上传的文件资料数据真实、完整、及时、有效、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致且不违反《项目合规性管理负面清单》(附件2)。对已进入采购和执行阶段的PPP项目,各市县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机构等单位及时录入和更新政府采购社会资本、项目公司设立、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和绩效评价等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对进入执行阶段的项目持续跟踪,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更新管理工作。

        当项目实施与入库时发生变化,各市县财政部门应规范履行项目变更手续,及时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增补、完善有关内容并上传证明材料。已入库项目出现不符合PPP模式运作要求、不再采用PPP模式、项目停止实施等情况时,各市县财政部门应规范履行项目退库手续,经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办理项目退出。

        五、四项惩戒机制是什么?

        省财政厅对全省PPP项目信息公开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未按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应公开PPP项目信息的地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提醒。抽查发现已入库PPP项目存在未按照规定录入上传项目信息资料,导致实际所处阶段与平台填报阶段不符,或平台填报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违反负面清单、存在泄密风险、被财政部(PPP中心)信息核查退回或被提示的,将采取电话或书面提醒方式告知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并做好提醒记录。

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在接到提醒通知后,应积极协调信息提供方及时予以修正、补充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补正到位。

        (二)约谈。对同一问题或相关类似问题连续提醒3次,相关市县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补正到位,或被财政部(PPP中心)采取暂予隐藏、中止发布、平台显示为处于整改期的,将启动约谈程序,直接约谈相关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

        (三)通报。约谈后,相关市县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或出现PPP项目违规操作、涉法涉诉、被财政部通报、被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认定存在问题等原因导致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对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同级政府。

        (四)直接退库。通报后,相关市县对存在问题整改仍无起色、整改效果不到位的,按照《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等文件规定直接予以退库处理。被清退的项目自退库文件印发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入库,项目所在地自退库文件印发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入库。

         六、工作机制及考核要求是什么?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PPP信息公开管理相关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适当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参与。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建立督查督办和相关奖惩机制,加强对PPP项目信息公开质量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涉及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约束激励。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实施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并由省财政厅在每年3月底前汇总上报至财政部。报告内容应包括即时和适时公开PPP项目信息的情况、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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