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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11- 29   11: 16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19-01470 信息分类  政策发布
发布机构  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发布日期 2019-11-29
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知

为落实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整改和全省审计整改回头看任务清单的通知》和《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现就做好政府投资超概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全省审计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情况的报告》指出:部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指省属高校)的基建项目未经批准超概算建设,导致竣工财务决算长期无法办理,有的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多年,但不能准确在单位账面反映,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我厅印发的《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项目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报决算审批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各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成编报工作。

二、严格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决算批复程序。《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项目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审查审核可以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对于省属高校等建设资金由单位自筹解决的基建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参照《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三、抓紧批复超概算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评审机构审定为超概算的项目,原则上应先经项目概算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后,再按调整概算确认和批复竣工财务决算。若自评审机构出具评审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未取得原项目概算审批部门的调整概算批复,仍按评审结论予以批复。其中:

(一)省属高校项目。鉴于此类项目建设资金由高校自筹为主,超概算资金仍按原批复渠道解决,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核批复。

(二)财政全额投资项目。对因自然灾害、国家政策调整、材料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超概算的,超概算资金由财政资金全额承担;对因建设单位责任造成超概算的,由建设单位向省政府作出书面说明,超概算资金原则上通过扣减其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予以弥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批复。

(三)财政部分投资项目。对因自然灾害、国家政策调整、材料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超概算的,超概算资金按原概算批复投资来源,同比例安排;对因建设单位责任造成超概的,超概算资金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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