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购〔2019〕51号
投诉人:常州市三益琴行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钟楼区荷花池公寓18-5号
法定代表人:谢开明
被投诉人1:常州中宇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钟楼区大仓路65号(博济五星智造园)8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路志伟
被投诉人2:江苏理工学院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中吴大道1801号
法定代表人:朱林生
相关供应商:常州艺嘉琴行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天隽峰美居B座B-111市
法定代表人:郑智丹
投诉人常州市三益琴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益琴行”)对被投诉人常州中宇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组织的江苏理工学院教师教育技能实训中心项目(项目编号:ZYJS-ZC2019028,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已于2019年9月11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1、该项目采购的钢琴2技术参数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2、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价格过高。
(二)投诉请求
审查中标单位的中标价格。
二、审查情况
2019年7月24日,中宇公司发布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2019年8月6日,中宇公司组织了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成交供应商为常州艺嘉琴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嘉琴行”)。2019年8月9日,三益琴行向中宇公司提出质疑,2019年8月15日中宇公司对质疑作出答复,三益琴行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9月11日经补正投诉书内容后投诉至本厅。2019年10月23日,本厅向三益琴行第一次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至2019年10月29日,补正4个工作日;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向三益琴行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至2019年11月13日,补正9个工作日;2019年11月8日第三次向三益琴行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补正期限为5个工作日,至11月15日,投诉人未向本厅提供要求补正的材料。综上,共计补正18个工作日。
(一)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钢琴2的技术指标的问题。
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中“钢琴2(技术配置/技术指标)中规定“必须采用全定旋钮设计”,投诉人认为该参数是个别品牌专利拥有,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宇公司向本厅提供书面答复材料表示“经采购人市场调研,满足全定旋钮设计技术参数的市场上有多个品牌,如伯爵、海伦、阿波罗、舒尔茨、西索尼等 ”。另,本厅向采购人江苏理工学院调查,学院向本厅提供《专业设备、定制软件类采购项目技术论证表》及相关证据证明材料表示:斯坦梅尔、罗瑟、舒尔茨、西索尼科等品牌的钢琴均有相应型号能满足钢琴1和钢琴2的参数要求。2019年11月8日,本厅向投诉人邮寄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通知其对中宇公司和采购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发表补正意见,投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厅提供任何书面补正意见及事实依据。本厅经审查认为,满足钢琴2关于“必须采用全定旋钮设计”参数的品牌超过三家。因此,上述钢琴2的参数要求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对该事项的主张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中标供应商中标价格过高的问题。
投诉人称:“因为没有竞争所以造成中标价格过高”。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评分方法与评分标准”中规定该项目评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过综合评标确定该项目成交供应商为艺嘉琴行。经审查,该项目的评审过程符合规定,该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此外,投诉人在投诉事项1中提到: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中“配置与技术参数”中对相应的产品参数规定了“推荐品牌”。经审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推荐品牌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情形,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经查,该项目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且履行。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提及的“推荐品牌”事项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因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驳回投诉人其他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