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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能增也能减,打破“大锅饭”——江苏深化省级文化类国企工资制度改革

发布日期: 2019-10-24   11:14   字号:[ ]
怎样才能更好调动国有文化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打造出一大批优秀的精品力作?如何保障国有文化企业坚守社会责任,不断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提升文化产业竞争力?江苏结合实际,在全国首批出台了《江苏省省级文化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10月正式施行。该办法也是我省首次就文化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出台专门的制度文件,标志着省级文化企业新一轮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进入落地见效阶段。 

  为什么改? 

  现有机制难以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存在着“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分配秩序不够规范、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等问题,难以适应当前改革发展需要。2018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意味着国企改革正朝着市场化方向进一步接轨。2018年年底,我省出台了《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对不同类型省属国企工资总额管理作出原则规定,并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牵头拟定具体管理办法。 

  为了完善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薪酬分配和激励约束制度,推动国有文化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更好实现省级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研究制定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分七章二十九条,针对省级文化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主体和职责、管理方式、管理程序、管理机制等,首次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此次改革以激发企业内生活力、促进企业提质增效为中心,进一步解决当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有效激发企业职工争先创效的积极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科学,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怎么改? 

  分级分类深入推进“两效统一”改革 

  《暂行办法》规定,工资总额管理原则应当遵循“四统一”,即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效益联动和维护公平相统一;坚持工资水平对标与合理调控相统一;坚持分类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统一。 

  众所周知,国有文化企业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肩负着价值引领、文明传承的时代重任。为了强化国有文化企业的政治责任和文化担当,并落实市场主体地位,我省在此次改革中,根据文化企业功能分类、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对工资总额严格实行分级分类差异化管理,深化“两化统一”改革。对此,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合理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完善企业工资分配监管机制,企业在工资总额预算内自主分配,决定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机制,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值得关注的是,企业所处行业经营发展周期或阶段性特点明显的,还可实行周期性和个性化管理,“一企一策”契合企业实际,从而增强获得感和幸福感。 

  考虑到文化企业的特殊性,《暂行办法》还列出了可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的情形:国家宏观经济或收入分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承担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公益性文化项目、文化活动或文化精品工程的;企业市场环境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效益大幅变动的;企业发生新设、分立、合并、兼并、收购,或转让、破产、注销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经合理认定的其它特殊情形。 

  有何影响? 

  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牢牢挂钩 

  工资总额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针对国企工资存在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等现象,《暂行办法》提出企业内部分配要向内容生产创作、经营管理等关键岗位和一线岗位,以及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以完善文化企业职工工资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联动机制为重点,做到“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实现国企工资能增能减,使职工工资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其中,明确企业工效指标中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权重分别在50%-70%、50%-30%内确定,且经济效益指标中的营业收入占比原则不超过70%。 

  结合文化企业特点,改革明确企业工效联动要突出社会效益优先,企业社会效益年度评价为不合格的,其集团本部工资总额不得增长。社会效益评价为优秀,且工资效益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其工资总额增(降)幅可按上一等级标准确定。 

  另外,由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体育产业集团的工资总额管理参照《暂行办法》执行。各市县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