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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9- 01- 04   14: 41        字号:[ ]

苏财购〔201891

 

投诉人: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唯西路52

法定代表人:陈杰

被投诉人:苏州科技大学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科锐路1

法定代表人:陈永平

 

投诉人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亚公司)对被投诉人苏州科技大学组织的苏州科技大学校园门禁系统项目(项目编号:21080152,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经投诉人补正投诉书后,本厅于20181120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本次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评分项,苏州金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迪公司)最高价中标,导致对该项目评分是否公平、公开、诚信有所怀疑;招标单位直接公布中标单位,未对所有投标单位出示任何评分结果、任何扣分结果。

(二)投诉请求

投诉人请求:判定本次采购活动违法,中标结果无效。并对相关负责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进行严肃问责、依法惩治

二、审查情况

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合同的特殊条款《苏州科技大学门禁系统采购合同》中规定 :苏州科技大学作为甲方、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作为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作为丙方签订该合同,合同中约定:门禁系统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乙方凭经甲方审核确认的验收合格报告,向丙方提供正规的增殖税专用发票后,丙方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预留中标价的5%作为质保金。待三年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由甲方出具确认书,并由丙方于一周内支付剩余款项甲方及丙方确认,在甲方与丙方的战略合作有效期内,本协议所涉及的门禁系统设备及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归丙方所有,甲方享有使用权。在处理投诉期间,苏州科技大学向本厅提供了甲方苏州科技大学、乙方金迪公司、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开发区支行)三方签订的《苏州科技大学门禁系统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该项目使用的资金由工行开发区支行直接将款项支付给金迪公司,该项目的相关设备的所有权由工行开发区支行所有。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该项目中使用的资金并未纳入苏州科技大学管理,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因此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范围,该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投诉的法定受理条件。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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