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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发布日期: 2018- 09- 17   16: 55        字号:[ ]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宿迁市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新标准自201891日起执行。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缴费年限确定,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最低发放标准不低于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失业金最高限额由1520/月提高到162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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