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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 2018- 07- 23   09: 36        字号:[ ]

苏财购〔201847

 

 

投诉人:哈尔滨浩海天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恒天大街6公里

法定代表人:史红银

被投诉人:江苏苏美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长江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周以勤

相关供应商:广州迈高化学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北路

法定代表人:郑红

投诉人哈尔滨浩海天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海天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苏美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美达公司”)组织的江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合亚氯酸钠产品采购项目分包一(项目编号:1749-1840SUMEC224D,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已于2018年5月2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包装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及采购单位要求;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范围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二)投诉请求

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存在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现象,请予以核实并取消拟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二、审查情况

苏美达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组织该项目的开标、评标,于2018年3月28日发布中标结果,广州迈高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高公司”)为中标人。2018年3月28日,浩海天公司向苏美达公司提出质疑,苏美达公司2018年4月2日收到质疑函,并于苏美达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了质疑答复,浩海天公司对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5月2日投诉至本厅。

(一)关于包装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及采购单位要求的问题。

招标文件中规定,该项目分包一公开招标的产品名称为复合亚氯酸钠,分包一复合亚氯酸钠规定:“1.1含二氧化氯(CLO2)22.5~27.5%(g/g);2.2含活化剂,一盐酸计不少于17%(g/ml),每个包装500ml”,该产品由亚氯酸钠与活化剂组成。《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化学药品卷关于复合亚氯酸钠的质量标准为:“性状为白色粉末或颗粒;用法与用量为取亚氯酸钠1g,加水10ml溶解,加活化剂1.5ml”,该项目采购的复合亚氯酸钠产品为含氯固体,液体部分为活化剂,并非是投诉人所称的复合亚氯酸钠溶液。迈高公司在该项目中所投产品为333g的固体亚氯酸钠、500ml(667g)的磷酸活化剂。2018年6月6日本厅组织该项目评标专家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迈高公司的质证。评标专家复审认为,招标文件中规定活化剂为500ml,亚氯酸钠固体无法用ml计算,500ml并不是液体加固体200g+300ml计算的情形,中标供应商在此次招标中所投产品能够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因此,未发现迈高公司存在产品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及采购单位要求的情形。

(二)关于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

2017年6月19日,迈高公司取得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17年9月11日,该证书的发证机构凯邦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邦公司”)被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以国认罚2017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的行政处罚。同时,中国认证认可协议文件《关于撤销黄秋平、周忠华等26人注册资格的通知》中披露了该批违法办理认证的全部公司名单,经查该名单中未涉及到迈高公司。在投诉处理期间,本厅经查询认证认可业务统一查询平台,迈高公司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状态仍为有效状态,故符合投标要求。

(三)关于中标供应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范围的问题。

经本厅审查,该投诉事项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条件。

综上所述,浩海天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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