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购〔2018〕44号
投诉人:南京魁宇智能系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莱茵达139号5楼
法定代表人:王加红
被投诉人1: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舜天集团C座
法定代表人:杨青峰
被投诉人2:南京工程学院
地址:南京市江宁科学院弘景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史金飞
相关供应商1: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同乐外贸兴业工业区A5栋
法定代表人:David Walter Saylor
相关供应商2:上海立泛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0号36栋4094室
法定代表人:邵永保
投诉人南京魁宇智能系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魁宇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公司”)组织的南京工程学院试验设备“电子万能试验机”采购项目(编号:1802-184104103DJY)(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已于2018年6月4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中标供应商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特斯公司”)与上海立泛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泛公司”)串标,涉嫌围标哄抬价格。
(二)投诉请求
1.“取消中标人美特斯公司的中标结果,宣布中标无效”;
2.对美特斯公司、立泛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
二、审查情况
舜天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2018年5月10日,组织该项目的开标、评标,中标供应商为美特斯公司。2018年5月17日,魁宇公司向舜天公司提出质疑,舜天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魁宇公司对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6月4日投诉至本厅。
(一)关于技术参数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的问题。
该项目招标公告第四项“招标文件发售信息”中规定:“招标文件出售时间:2018年4月13日开始,共发售5个工作日”。2018年5月17日,魁宇公司向舜天公司提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已过提出质疑的法定期限。因此,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受理条件。
(二)关于中标供应商是否构成串标的问题。
经查,美特斯公司、魁宇公司、立泛公司、无锡市通惠机械设备成套公司四家投标人参加了该项目的投标。立泛公司的投标代表王松林曾任职于中标单位美特斯公司,后辞职任职于立泛公司。立泛公司向本厅提供了2018年4月20日其与王松林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以及王松林的在职证明,该《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合同期从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其中试用期为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舜天公司关于该项目的《投诉情况说明》中称:王松林电话解释说因处于试用期,社保还未从美特斯公司结转。美特斯公司针对王松林缴纳社保的问题,向本厅提供了2018年4月15日其作为乙方与甲方王松林签订的《代缴社保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甲乙双方在此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公司名义购买社会保险。”此外,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提供投标代表的社保缴纳情况的材料。
因此,魁宇公司主张“美特斯公司与立泛公司之间涉嫌围标串标、谋求中标”,但未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美特斯公司与立泛公司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
另查明,该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