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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正式启动,第一批委托投资资金已拨付

发布日期: 2018-06-04   11:56   信息来源: 江苏省财政厅 字号:[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是我省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具体举措,对提升基金支撑能力、增强制度可持续性、维护离退休人员养老权益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目前作为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近日,省政府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签署《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承诺保底收益),确定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委托投资总额1000亿元,委托投资期限为5年。日前第一批委托投资资金400亿元已拨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务院《办法》明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养老基金投资范围包括:

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养老基金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

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养老基金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范围限定为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省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资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2016年报,社保基金自成立以来的年均投资收益率8.37%,累计投资收益额8,227.3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