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购〔2018〕21号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1层1102
法定代表人: 薛向东
被投诉人: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23号知海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 薛子成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虎踞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周毅
投诉人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合创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江苏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升级建设入围招标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17-342 ,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我厅已于2018年3月 19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 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采购中心应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江苏公司”)质疑提出后,各方对该质疑有知情权,但采购中心跳过了书面通知的步骤,直接公布了废标公告,移动江苏公司撤回了质疑函,不等于采购中心就应该放弃履行其答复的义务。
2.歧义问题是采购文件的问题,应当是在领取采购文件7日内提出;移动江苏公司撤回了质疑函,废标公告也应当撤回。
3.采购中心废标处理的行为不合规定,招标文件产生的歧义不足以导致废标。
4.采购中心根据招标文件公告废标了分包一,则应当将本项目全部十一个分包都公告废标。
(二)投诉请求
撤回《JSZC-G2017-342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江苏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升级建设入围招标项目分包一》废标的公告,维持《JSZC-G2017-342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江苏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升级建设入围招标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的有效性,以维护法律权威。
二、审查情况
2018年1月30日,采购中心组织了该项目的开标、评标。移动江苏公司的投标文件因开标一览表未加盖公章,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投标。经评审,该项目分包一的中标供应商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苏有线数据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和东华合创公司。2018年2月1日、2月5日,移动江苏公司先后向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审,发现评标过程存在问题、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影响采购活动的结果及公正。2018年2月11日,采购中心发布了该项目分包一的废标公告。投诉人于2018年2月22日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于2018年2月28日对投诉人做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3月19日投诉至本厅。
(一)关于采购中心对移动江苏公司质疑未答复的问题。
经审查,移动江苏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采购中心书面撤销所有的质疑,并明确表示不需要采购中心就质疑事项进行答复。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发布废标公告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投标人,也未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撤回质疑、表示不需要答复后仍然必须做出答复。因此,投诉人有关采购中心在质疑提出后、采取进一步措施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各方、移动江苏公司撤回质疑函后采购中心仍需要履行答复义务的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关于移动江苏公司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以及废标公告撤销的问题。
移动江苏公司对该项目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为招标文件的歧义问题导致采购活动不公正、中标结果应当废除,因此移动江苏公司是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移动江苏公司的质疑是在法定期限内的,并未超期。经审查,招标文件本身存在重大歧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未发现该问题。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影响采购活动的公正是客观事实,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采购中心的废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移动江苏公司在采购中心废标后撤回质疑函的行为,不影响采购中心的废标行为。
(三)关于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歧义的问题。
经查,该项目的采购文件中存在两处歧义:1、开标一览表的要求前后不一致,招标文件第15.3条规定“开标一览表必须加盖公章,必须单独密封在信封中,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分别递交,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但招标文件第101页开标一览表格式的填写说明第2项要求“开标一览表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未要求必须加盖公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在开标一览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移动江苏公司按照开标一览表格式的要求取得公司授权签字,未加盖公章,评标委员会认定移动江苏公司为无效投标。上述开标一览表要求的不一致引起投标人对招标文件错误理解,导致移动江苏公司被认定为无效投标,该行为明显影响了采购活动的公正性。2、招标文件第一章供应商资格要求的第四项第(一)款中要求供应商提供下列材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此处并未说明其他组织必须是独立法人,但在第四项第(二)款其他资格要求中规定供应商是“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招标文件第90页“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中文件2“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要求“提供法人公司或者分支机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文件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资料”中要求“提供法人公司或分支机构复印件”。招标文件第一章中要求供应商是“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但招标文件90页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中却要求可以提供分支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导致中标结果存在争议。因此,招标文件在开标一览表是否加盖公章、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是否必须是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的要求这两方面,产生令人容易误解的内容,属于招标文件本身存在重大缺陷与歧义。但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未发现上述问题,影响采购活动的公正,影响中标结果,应当予以废标。
(四)关于该项目全部十一个分包是否都公告废标的问题。
此投诉事项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