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组织机构>机构设置>机关处室>政府采购管理处>业务指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8- 05- 17   11: 39        字号:[ ]

苏财购〔201823

 

投诉人: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郭超

被投诉人:江苏仁合中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高新奇马运路248-3号三楼315室

法定代表人:张雨歌

相关供应商:江苏银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金鸡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C401

法定代表人:郑海峰

 

投诉人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智教育”)对被投诉人江苏仁合中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合中惠”)组织的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数据共享服务平台项目(编号:RHZH2017-BS-G-007)(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我厅已于2018年3月6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江苏银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狐信息”)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且银狐信息“专用设备、工具费用”部分的报价严重低于中标公告的软件产品本身的合理市场价格,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其过低报价的合理性,极有可能严重影响本项目的建设质量,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投诉请求

根据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金蝶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产品报价单,银狐信息“专用设备、工具费用”部分的报价绝对不存在任何理论上和实践中“合理性”的可能,银狐信息的投标行为应无效。恳请评标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重新推选中标候选人。 

二、审查情况

2018年1月24日,仁和中惠组织了该项目的开标,采购文件中规定: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得分,加上价格得分即为每个投标人的综合得分,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此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100 万元。截止投标后共有六家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报价分别为:南京迪塔维数据技术有限公司85万元、银狐信息30万元、北京希嘉创智教育科技有限技术公司98万元、南京益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93.6万元、金智教育52万元、苏州云联智慧信息技术应用有限公司95万元。2018年1月25日,仁合中惠发布了中标结果,中标人为银狐信息。2018年2月5日,金智教育向仁和中惠提出质疑,仁和中惠于2018年2月9日做出答复,金智教育不满该答复,于2018年3月6日投诉至我厅。

经查,招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组成明细表中规定了1人工费用、2专用设备、工具费用、3管理费用、4保险费用、5……税金及其他等报价项目,但银狐信息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组成明细表”的内容为:1、人工费用(含主数据管理平台建设、校园服务总线建设、数据分析展现建设以及与第三方业务系统对接),报价金额为280000元;2、专用设备、工具费用(含金蝶AESB企业版v9.0、金蝶AETLv5.0),报价金额为20000元;3、合计300000元(备注:包含管理费用、保险费用、税金及其它为完成本项目内容所需要的一切费用。)人工费用,专用设备、工具费用两个项目报价说明中无“包含管理费用、保险费用、税金及其它为完成本项目内容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的内容,在合计中却有该内容。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银狐信息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银狐信息尽管在评标现场承诺能按投标文件中所描述的内容完成开发工作,但未对报价合理、报价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能诚信履约作出合理说明,却在承诺函中称:“我司根据自身的战略布局,需抢占市场份额,在很少盈利甚至亏损不大的前提下,完全能接受本次所投报价。”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未指出银狐信息的“投标报价组成明细表”报价项目填写不全且不合理的问题,同时在银狐信息既不能书面说明、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时,未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

根据银狐信息以及深圳金蝶天燕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蝶天燕”)提供的金蝶天燕产品报价单查明,银狐信息所投中间件产品AETLV5.0和AESBV9.0的采购渠道为金蝶天燕,并非金蝶苏州分公司,金蝶天燕为该两款中间件产品的原厂商。金蝶天燕针对AETLV5.0和AESBV9.0两款产品,按批量采购的价格计算给银狐的报价为5.5万元一套,银狐信息提供的金蝶天燕产品批量采购报价单也为5.5万元一套,而银狐信息在该项目中,对“专用设备、工具费用(包含金蝶AETLV5.0和金蝶AESB企业版V9.0)部分的投标报价为2万元。因此,该报价低于银狐信息的采购成本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银狐信息在评标现场的承诺函中称“需抢占市场份额,在很少盈利甚至亏损不大的前提下,完全能接受本次所投报价”,在报价单的说明中称:“我方考虑到项目竞争环境的激烈且与竞争单位的技术实力较为接近,适当下调了中间件产品的报价”,证明其为谋取中标结果客观上有投标报价低于采购成本价的行为,主观上有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故意,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另查明,该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综上所述,银狐信息的投标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对中标结果造成了影响。因此,银狐信息的投标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金智教育投诉事项成立,但其要求“评标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重新推选中标候选人”的投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若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若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无法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请求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5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