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18-00181 | 信息分类 | 农业处 |
发布机构 | 财政厅农业处 | 发布日期 | 2018-03-06 |
信息名称 | (苏财农【2018】4号)关于转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时 效 |
各市县财政局、扶贫办、民宗局、林业局、省农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予以转发,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按照中央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紧围绕促进本地区实现减贫脱贫目标,因地制宜、因户施策确定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地原通过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的不再继续支出。
二、各有关县(市、区)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省在下达中央财政扶贫资金时将列明县(市、区)可列支项目管理费的限额,未列明的不得列支项目管理费。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不得列支项目管理费。
三、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按省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17〕128号)文件执行。按照财政部、扶贫办要求,2018年起,我省要按上述办法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各地可率先探索试点,积累经验。
附件: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 江苏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
2018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