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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扬州市高沙土治理项目实行“先建后补”试点情况的研究

发布日期: 2018- 10- 11   10: 57     信息来源: 扬州    字号:[ ]

从2016年开始,省开发局、省财政厅批准扬州市农业综合开发高沙土治理项目探索实行“先建后补”试点,体现了省相关部门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理念,体现了推进简政放权和力求简化省级项目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非常好的改革措施。但在两年多的具体项目试点实施过程中发现需要研究并解决好以下问题:

1、先建后补资金来源如何保障。高沙土治理项目建设主体多为乡镇人民政府,若全面实行先建后补,由乡镇先行垫资开展高沙土治理,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建设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可能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乡镇财力普遍紧张,让乡镇将有限的镇级财力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性普遍不高,项目前期建设资金无法保障。二是项目由乡镇先行实施后,可能存在已建项目得不到补助的情况,这就要求省级财政需先下达资金指标、市,县配套资金到位后组织实施,否则项目建设先建后补将无法开展。

2、先建后补试点与目前的管理模式如何区分。目前,扬州们仍实行自下而上申报项目和自上而下审批的管理模式,由乡镇政府申报项目,县级入库,市级审核,省级审批;省级下达计划后,市县转批,乡镇组织实施。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后报账,与先建后补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垫资单位不是乡镇政府而是施工单位,但资金保障方式有本质的区别,一个是当地政府,一个是招标施工单位。

3、先建后补试点与招投标如何衔接。省里试点方案中提到“鼓励项目业主单位采取招标方式开展建设”,高沙土项目作为公益类项目,按照招投标法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因此,不管是各级财政部门出资或乡镇政府垫资,只要使用财政资金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试点先建后补并不能绕开招投标环节。

根据试点要求,建议省级进一步完善高沙土项目先建后补相关政策:

1、进一步放宽申报主体和申报门槛。对于乡镇政府为主体实施的高沙土项目,仍实行传统的计划管理模式,申报面积不低于2000亩,先下达计划,后组织实施。对于企业、村委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实施的高沙土项目可实行先建后补试点,进一步降低申报门槛,企业、村委会申报面积不低于1000亩,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申报不低于500亩,由经营主体先行组织实施,符合申报条件并完成项目实施计划,且工程质量合格的给予补助,否则不予补助。

2、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建议省相关部门应参照其他省级项目的管理方式,进一步细化先建后补的方式、内容和时限,先建是申报项目时已建,还是正在建设,还是立项后开始建设,后补是全额补,还是差额补,政策应进一步细化。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建设内容应更加灵活,不限定分类工程投资比例,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方式,进一步明确补助范围和标准。

3、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应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和审批制度改革,省级根据入库项目规模下达投资控制指标,县级根据投资控制指标编制项目计划,市级负责审核计划,县级批复计划后报省市备案。省级将具体建设内容的计划审批权下放至县级,简化省市批复的环节,为项目及早实施赢得主动。

4、进一步厘清省、市、县工作职责。简政放权不是放任不管,而是放管并重,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下放了权力就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各级农业开发主管部门应切实担负起各自职责:省级负责制定全省农业开发规划,根据入库项目规模和财政资金盘子分配投资控制指标,推进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和重点产业的开发。市级负责审核县级申报的项目计划材料,依据上级政策帮助县级把握项目投资投向和建设内容,同时开展市级检查验收。县级是项目实施管理的主体,县级农业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筛选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和管理项目,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报帐和拨付,不参与具体的项目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项目实施和使用项目资金,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通过明确各方职责,真正把惠及农民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好、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好,为农民增产、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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