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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出台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9-19   00:00     字号:[ ]

  一、制定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适应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和施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需要,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51号),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财政体制,并由省财政厅制定具体事项实施细则。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实施细则》,对新财政体制的收入划分、税收返还、体制集中、转移支付和其他相关政策措施等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细化。

  二、为什么将金融保险业税收下划为市县收入?

  营改增抵扣链条打通后,再按行业划分收入存在征管上的困难,也不利于调动市县发展金融业的积极性。同时,金融保险业税收下放后,金融保险改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将纳入增量集中范围,执行统一集中比例,也简化了财政体制。因此,实施细则明确将金融保险业的地方级改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划分为市县收入。

  三、为什么调整增值税增量集中办法?

  一是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国内增值税和改征增值税难以明确区分,并将逐步合并,因此需要将集中范围调整为国内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原营业税合并计算。

  二是集中范围扩大后,继续执行原集中比例将大大增加市县上解负担。为保持省与市县财力格局基本稳定,按照省集中财力平移计算,将集中比例从50%下调为20%。

  四、实施细则在简化体制集中操作方法上有什么措施?

  一是统一集中方式。金融保险业税收下放市县后,金融保险改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统一纳入增量集中范围,执行统一集中比例。

  二是统一基期年。对调整范围后的增值税增量集中、个人所得税增量集中等新增项目,统一以2016年为基期年。同时,为避免增加市县上解负担,对资源四税增量集中、罚没收入增量集中,仍以原体制规定的2013年为基期年。

  三是统一集中比例。除固定结算上解项目以外,将增量集中项目和总量集中项目的集中比例都统一为20%。

  五、为什么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

  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影响了省与市县的现有财力格局,特别是经济薄弱地区由于取消返还奖励政策、消化上解基数等财力有所下降,省与市县之间、市县地区之间财力分布不均衡。因此,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根据人均财力水平、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市县上缴财力占自有财力比重等因素分配均衡转移支付资金,提升市县之间的财力均衡度

  六、转移支付的主要调整内容有哪些?

  一是扩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资金用途。为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的有关规定,实施细则将转移支付资金用途扩大为“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

  二是建立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转移支付机制。为增强市县政府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逐步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实施细则规定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方面按常住人口分配,在教育转移支付方面按实有具备学籍的学生人数分配,并逐步推进在其他相关转移支付中纳入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因素。同时,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调动市县积极性,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

  三是调整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转移支付办法。针对原办法主要是补助大企业较多的地区,申报手续繁琐复杂等问题,实施细则规定按照各地当年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占该项收入市县之和的比重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对所有地区实行普惠补助。

  七、其他相关政策主要是什么?

  一是实行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合理选择反映市县财政保障能力的因素指标,对市县财政保障能力进行科学分类分档,作为分配省级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并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

  二是规范财政体制外集中政策。取消不符合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要求的体制外集中项目,保留的项目纳入省对市县体制集中政策统一管理。今后,原则上不再出台体制外集中政策。

  三是规范设区市直接管理所辖区的财政管理体制。为确保设区市财政体制的独立完整,避免省对市辖区财政体制的多头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所有市辖区(含由县成建制改成的区)一律纳入设区市直接管理,省不再直接管理市辖区。

(编辑: zhanz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