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农委):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7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财农〔2017〕54号)要求,现将2017年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拨付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补助资金由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部分组成。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部分通过2017年省与市县年终结算办理,列“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项目;专项转移支付部分列2017年“213农林水”预算支出科目。
二、本次拨付的国有林场扶贫资金,按照《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30号)规定执行,请各有关国有林场根据此次下达的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和资金用途,抓紧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实施内容与规模、经费支出预算等情况。并报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财政部门备案;
三、各有关市、县(市)林业部门要做好项目实施和跟踪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项目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财政部门要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拨付项目启动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剩余资金,并加强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成效。
附件:2017年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分配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林业局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