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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财政精准扶贫帮扶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28   00:00     字号:[ ]

苏北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 

  根据中央精准扶贫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见》(苏发[2015]35号)精神,现将2016年度省财政精准扶贫帮扶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列2016年“2130505生产发展”预算支出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三五”期间,对苏北农村新一轮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继续实施省财政精准帮扶政策。

  (一)帮扶范围及对象:苏北五市范围内所辖各县(市、区)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

  (二)资金扶持标准: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关于公布新一轮建档立卡农村低收入人口数量的通知》(苏扶办〔2016〕1号)中的一般贫困户人口数作为补助基数,每人补助1600元。

  二、各地要按照财政扶持资金落实到人、实施精准扶贫的要求,围绕减贫目标,因户制宜安排使用省财政精准扶贫帮扶资金。重点扶持低收入农户依靠创业就业、发展农业产业等实现增收脱贫的项目(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三、省财政精准扶贫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县(市、区)财政和扶贫部门共同负责。省、市委驻县(市、区)帮扶工作队实施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省财政精准扶贫帮扶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四、省财政精准扶贫帮扶资金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省财政精准扶贫帮扶资金规定的用途,自主确定扶持项目。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五、各地应当在收到省下达资金文件后的3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位。并按季向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上报资金落实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六、各市、县财政安排的精准扶贫资金和省市、委帮扶工作队筹集的“五方挂钩”帮扶资金,应当与省财政精准扶贫帮扶资金集中整合,统筹使用。

  附件:2016年度省财政精准扶贫帮扶资金分配表

   

                                     省 财 政 厅          省 扶 贫 办

                                                         2016年5月4日


附件下载 :2016年度精准扶贫补助资金分配表.xls
(编辑: zha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