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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5-20   14:29   字号:[ ]

  一、为什么要调整完善我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与此同时,国家实施了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改革后国内增值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由75:25调整为50:50,营业税和改征增值税收入由全部归属地方调整为中央与地方按50:50分成。如继续执行现行体制,市县对省的财力上解将大幅增加,不符合省向市县下倾财力的导向。此外,在调动市县发展金融业积极性、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财政收入质量等方面,也需要对现行体制进行调整完善。

  二、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方案是如何出台的?

  2016年5月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省财政厅就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历经半年时间,在大量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前后四次召集市县财政局长座谈会和省国税、地税、人行南京分行等相关部门座谈会,吸收了市县和省级部门的建设性意见,借鉴了兄弟省份经验和做法,并征求了财政部的意见,拟定了《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方案(讨论稿)》。

  2017年4月1日,省政府主要领导就此方案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十三个设区市市长意见,最终形成了《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方案》。

  2017年4月6日,受政府委托,省财政厅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进行了专题汇报。省人大财经委书面回复同意该调整方案。

  2017年4月19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方案。

  三、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财力下倾。继续下倾财力,增强市县财政保障能力,支持推进“两聚一高”。

  二是完善转移支付。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提升地区之间财力均衡水平。

  三是提高收入质量。规范财政收入征管,严格按收入级次依法组织收入。继续实行财政重点工作考核制度,提升经济运行和财政收入的质量。

  四、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金融保险业的地方级改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行属地管理。相关税收由省级收入调整为市县收入,以2016年为基期年实行增量集中。增量部分纳入省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增量集中范围,并执行统一集中比例。

  (二)降低耕地占用税集中比例。从2017年起,省对耕地占用税的总量集中比例由50%下调为20%,进一步增加市县留成。

  (三)实行所得税增量集中。新增对地方级个人所得税增量集中20%后,省对市县集中将基本覆盖主要税种,有利于市县提高收入质量。

  (四)调整增值税增量集中办法。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国内增值税和改征增值税将逐步合并,难以明确区分。因此,省对增值税增量集中范围调整为地方级国内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原营业税。从保持省与市县财力格局基本稳定出发,将集中比例设定为20%。

  (五)建立健全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影响了现有财力格局,造成省与市县之间、市县地区之间财力分布不均衡。均衡性转移支付覆盖所有市县,有利于平衡地区间财力差异。

  (六)取消省集中收入全返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对经济薄弱地区、合作共建园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等事项的税收增量返还政策。将对经济薄弱地区的省集中收入全返奖励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范畴。此外,上一轮体制期内实施的“一市一策”政策,到期以后不再延续。

  除上以外,原体制规定的其他事项继续执行,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事项。

  五、新一轮体制从何时开始执行?

新一轮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如遇国家财政体制调整则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