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村庄)村容村貌管理与维护的要求、管护机制和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村庄)村容村貌的管理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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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2925-2016 农村(村庄)环境卫生管理与维护通则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村容村貌
农村环境面貌的综合反映,是与农村环境密切相关的农村住宅、道路、河道(塘)、绿化、公共设施、标识、公共场所等构成的局部或整体容貌。
4.1 根据村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和维护的制度。
4.2 村容村貌的改善应体现村庄的田园风貌,注重保护古村落和传统村落,传承历史文化。
4.3 农村住宅、公共场所及设施应与村庄形态、人文环境相协调。环境卫生应符合DB32/T 2925-2016的要求。
4.4 道路、河道(塘)应整洁,设施完好。
4.5 绿化协调美观。
4.6 供电、通信、照明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满足村民需求。无乱拉电线现象。
4.7 标识醒目、美观,与环境协调。
4.8 建立垃圾清运制度,配备保洁人员,实现村庄保洁常态化。
4.9 污水处理应遵循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管理方便的原则合理选择处理模式。
4.10 公共场所应清理乱堆乱放、乱贴乱画。清除露天粪坑,整治畜禽散养。
4.11 拆除影响村容村貌的违章建筑等,宅院物料有序堆放,房前屋后整齐干净,无残垣断壁。
4.12 应推广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不得随处堆放和焚烧秸秆。推广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设施。
5.1 人员
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管护人员,明确职责,并统一管理、定期培训。
5.2 制度
根据村实际情况和工作内容制定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5.3 公众参与
应通过广播、会议、标语、文化长廊、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宣传,鼓励村民参与。
5.4 信息管理
5.4.1 应做好工作记录,建立管护档案。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5.4.2 宜依托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向村民发布相关信息。
5.5 满意度调查
宜开展村民满意度调查,分析评估、持续改进,并及时对外公开。
6.1 应安排人员进行巡查,及时通报巡查结果。
6.2 由镇(乡)及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应分析原因,及时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