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村庄)环境卫生管理与维护的要求、管护机制和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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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CJJ/T 125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
3.1.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中相关要求。
3.1.2 生活饮用水宜集中供给,需使用井水作为供给补充的,井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中相关要求。
3.2 住宅及周边环境
3.2.1 建立垃圾清运制度,配备保洁队伍,实现村庄保洁常态化。
3.2.2 住宅房屋应整洁,无乱搭乱建、乱拉电线、残壁残墙,四周无垃圾,杂物堆放整齐。
3.3 公共场所、设施
3.3.1 应保持清洁、卫生、美观。
3.3.2 公共场所及其周边应无违章设摊、乱搭乱建。
3.4 绿化
3.4.1 宜优先选择本地适生树种,适度搭配常绿和乔木树种。宜乡土自然,绿化区域轮廓基本清晰、整齐美观,无残缺。
3.4.2 绿地应无明显杂挂物、堆物、堆料、搭棚,树干无钉拴刻划等现象。
3.5 生活垃圾
3.5.1 村民应按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分类收集容器或地点,或自行回收。
3.5.2 垃圾收集作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集频率宜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和排放量确定。。
3.5.3 有害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应遵守相关部门的规定。
3.6 生活污水
3.6.1 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直接排放的,出水水质应符合相关要求。
3.6.2 用于灌溉的出水水质应符合GB 5084的要求。
3.6.3 用于渔业的出水水质应符合GB 11607的要求。
3.6.4 用于景观环境的出水水质应符合GB/T 18921的要求。
3.7 公共厕所
3.7.1 公共厕所内外环境应整洁,基础设施完好。
3.7.2 应有专人定期保洁、消毒。
3.8 污染控制
3.8.1 企业及其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应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的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应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固体废物控制标准。
3.8.2 工业废弃物应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清运和处理。危险固体废弃物应在适宜的环境集中贮存,由有资质的回收单位统一回收、处理。
3.9 环境标识、指示标志
3.9.1 应符合CJJ/T 125的要求,使用的文字和图案应统一、清晰、规范。
3.9.2 设置应符合农村的专项规划要求,外形、色彩宜体现农村特色文化。
3.9.3 应定期清洁标识、标志,及时清理乱贴乱画现象。如标识、标志损坏,应及时修复。
4.1 人员
4.1.1 可由村委会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管护人员,宜购买服务。
4.1.2 应具备相应的技能,根据村委会要求对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和维护。
4.2 制度
根据村实际情况和工作内容制定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4.3 设备
4.3.1 应统一配置,购买服务的由外包方配置。
4.3.2 重点设备宜建立统一台帐,明确使用、维护人员。
4.3.3 应根据设备特点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易损设备应定期更换。
4.4 集中管护
4.4.1 日常管护不能满足环境卫生要求时,应进行集中管护。集中管护结束后,应及时评估。
4.4.2 应建立集中管护小组,明确人员分工、工作要求和验收方法。
4.5 公众参与
应通过广播、会议、标语、文化长廊、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宣传,鼓励村民参与。
4.6 信息管理
4.6.1 应做好工作记录,建立管护档案。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4.6.2 宜依托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向村民发布相关信息。
4.7 满意度调查
宜开展村民满意度调查,分析评估、持续改进,并及时对外公开。
村委会对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维护情况定期监督,并进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