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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立法解读

发布日期: 2017- 12- 08   00: 00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17-02020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7-12-08
信息名称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立法解读

  今年9月8日,吴政隆省长签署第116号省政府令, 颁布《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法治化进程中取得的重大突破,在江苏救助基金乃至全国救助基金发展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一、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

  2009年财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施行办法》,我省2011年由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等5部门制订《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构成路救基金运行的重要法律依据。由于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作为运作依据,法律层级较低,在基金追偿过程中,有时会遭遇法官、律师、保险公司等相关方的质疑。在基金垫付阶段,有部分医院不配合基金开展垫付工作,导致一些符合救助条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基金的及时垫付。因此提升基金运营依据的法律层级,制定出台更有法律约束力的新《办法》保障基金顺畅运行,非常必要。

  二、《办法》有什么亮点?

  一是简化流程手续,更加利民便民。 江苏救助基金立法,填补责任保险缺失情形下产生的制度漏洞,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请求权。《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时效、受理单位、申请材料类型等具体要求,简化审批材料及流程,使受害人及其家属办理申请更方便更快捷,进一步提升了救助时效,确保基金充分发挥其兜底保障作用。比如《办法》取消了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的案件须报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规定,加快了审批进程。

  二是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配合义务,保障基金顺畅运行。江苏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为道路救助基金立法,明确了基金的法律地位、性质、任务,使基金各项工作在江苏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办法》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例如《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告知职责;第二十条明确了保险公司通知及偿还义务;第二十三条要求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医疗发票和事故认定书或证明注明垫付事实等。

  三是在全国率先规定了追偿保障措施。追偿做的好不好,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基金能否健康地运行下去,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及时救助。《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赔偿义务人相关信息。对于未履行偿还义务的赔偿义务人,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一定的经济活动及高消费,督促其尽快履行偿还义务。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赔偿义务人赖账不还而增加追偿难度的困境,为全国道路救助基金普遍“追偿难”的问题提供了很好借鉴。

  《办法》同时对相关人员利用救助基金名义实施骗取申请人财物或者骗取救助基金的违法行为做了明确规定,保护受害人的正当权利,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三、《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我省总结几年来救助基金实践经验,率先以地方性规章的形式制定出台《办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提升了救助基金运营依据的法律层级,为我省道路救助基金的顺畅运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办法》明确了救助基金运营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为基金健康、顺畅运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有助于提高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水平。救助基金运行六年多来,积累了丰富经验,也暴露出一些影响救助基金更好发挥作用的问题,例如所涉及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够顺畅等。《办法》明确了市、县(市)政府设立协调小组的责任,明确了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基金运作职责,这对建立完善救助基金的协调联动机制、保障救助基金高效顺畅的运营有重要意义。三是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需要。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途径,主要包括侵权法救济、交强险救济以及救助基金救济三种方式,前两种救济途径均有充分法律保障。这次《办法》的出台,以省政府规章的形式进一步完善了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体系,填补了救助基金救济的法律空白。四是对管理者、运营者提供依法管理运营的法律支撑,对不规范的行为规定了依法追责的机制。

(编辑: lu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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