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确定南京市的税额标准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8.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的税额标准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6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7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的税额标准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5.6元。
这是立法法施行以来,我省首次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上述税额标准统筹考虑了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体现了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与即将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标准之间的总体平移和地区差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将对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