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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12-28   00:00     字号:[ ]

  出台背景:为促进全省农业保险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奖补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推动农业保险迈上新台阶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71号)等有关精神,我省制订了《江苏省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工作原则: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奖补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省级财政通过保险费奖补等政策,支持各市县政府、有关省属部门(单位)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省级财政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农业保险发展规律相适应,以相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专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政府支持下的市场化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各地各部门等各方参与农业保险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申请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奖补资金。 

  (四)协同推进。稳妥推动农业保险保险费奖补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财政、农业、保险主管(监管)等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奖补范围:省级财政奖补险种标的主要包括: 

  (一)主要种植业: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等。 

  (二)主要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等。 

  (三)高效设施农业:蔬菜大棚、鸡、鸭、鹅等。按照《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管理暂行办法》(苏财金〔20169号),以省财政厅按年度公开发布的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奖补险种目录为准。 

  (四)其他品种:经批准同意开展的渔船互助保险、渔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内陆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等渔船渔民互助保险,农机综合保险、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等农机具保险,以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业保险品种。 

  奖补标准:对于上述奖补险种,全省各地区(单位)可以按规定自主自愿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在自主自愿开展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保险费奖补: 

  (一)主要种植业保险:省级财政对各市县补贴25%,对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局、省农垦集团等下辖的省属农场补贴35% 

  (二)主要养殖业保险:省级财政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补贴10%20%30%,对上述省属农场补贴40%。兴化市、高邮市、宝应县参照苏北标准执行。 

  (三)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按因素法分配奖补资金。在市县财政对省级财政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奖补目录险种开展保险费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厅每年根据预算资金安排、相关保险发展情况,统筹确定以奖代补资金总额,并统一以市县财政对有关保险险种的保险费补贴实际支出数作为分配因素(如果某地区对其中单个险种保险费补贴比例超过60%的,按60%计算该地区该险种保险费补贴分配因素)。以奖代补资金由市县财政统筹用于本地区财政保险费补贴支出。对上述省属农场补贴50% 

  (四)渔船渔民互助保险:省级财政补贴25% 

  (五)农机具保险:省级财政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补贴20%30%50%,对上述省属农场补贴50%。兴化市、高邮市、宝应县参照苏北标准执行。 

  (六)其他险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 lu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