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制度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托底生命线。为保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泰州市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着力构建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从2016年7月1日起,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590元,靖江、海陵、高港、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590元,实现了城乡一体化;泰兴、兴化、姜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70元。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等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确定,实行同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