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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发布日期: 2015-11-17   10:35   信息来源: 兴化市财政局 字号:[ ]

  放大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政策效应,促进金融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近日兴化市出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用于兴化市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支农阳光再贷产品出现风险后的补偿资金。该市财政首次安排500万元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今后每年度,市级财政再投入200万元充实基金,基金余额目标达到1000万元规模。 

  兴化市委农工办、农业局、林牧业局、水产局、农机局五家职能部门根据推荐及调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行质态好的新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该市农商行根据名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等情况,深入调查摸底,及时掌握信息,建立信用档案,认真筛选一批资信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报经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确定再贷款及配套信贷资金重点扶持“客户池”,统一集中授信。“客户池”由市农商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还款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70%,其他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以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60%。家庭农场单户贷款余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借款人综合费率应控制在支农再贷款规定的加点幅度内。贷款利率之外市农商行不应附加收费,不得搭售理财产品或附加其他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