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预〔2014〕51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实施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总体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预决算公开工作实际情况,现就深入推进我省省以下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预决算公开工作
当前,随着我省“两个率先”建设不断推进,社会各界对预决算公开的期望和呼声越来越高。财政是庶政之母,公开财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去向,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职责。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既是接受监督的最有效方式,又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关键举措。
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助于促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有助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民主理财,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
二、切实做好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
(一)总体要求。
按照《通知》要求,我省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进一步细化地方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政府预决算全部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细化到具体项目。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部门外,地方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内容外、部门预决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研究将部门决算按经济分类公开。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要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三公”经费预决算随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
(二)公开主体。
根据“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预决算信息的单位或部门。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预决算、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主体;各部门是本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主体。
(三)公开时间。
各地应在同级人大审查批准的政府预决算报告和草案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预决算的公开工作。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在正式批复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间予以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随同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各地每年的预决算公开工作,原则上应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
(四)公开形式。
公开应当以门户网站为主要形式,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相关内容,保持长期公开状态,方便查询监督。
(五)公开内容。
1.政府预决算(总预算、总决算)公开。2014年,全省县及县级以上政府经同级人大审查批准的政府预决算全部向社会公开,有条件的地区,预算可以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2015年起,应将经同级人大批准的政府预决算报告、报表以及相关说明全部公开,支出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
2.部门预决算公开。2014年,全省各市、县部门预决算须报同级人大审查批准,除涉密部门外,经同级人大批准的部门预决算必须主动公开。2015年起,在全面公开部门预决算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除涉密内容外,部门预决算要全部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
3.“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2014年,全省县及县级以上政府必须全面公开本级政府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2013年“三公”经费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除涉密部门外,各部门应相应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2015年起,全省县及县级以上政府必须全面公开本级政府“三公”经费预决算,除涉密部门外,各部门要同时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数。“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2014年“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要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充分认识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易于监督”的原则,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明确目标,抓好落实。同时,主动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汇报情况,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
(二)夯实基础,有序推进。科学编制预算是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基础。各地要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细化预算编制,规范向同级人大报批程序,细化报批内容,为预算公开工作开展奠定基础。同时,把握好财政预决算公开的总体原则,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三)落实责任,注重反馈。各地要按照要求,切实履行预决算公开的责任和义务,财政与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反馈预决算公开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不断增强预决算公开效果。全省县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预决算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年度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按季报送工作情况及《预决算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以及在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年度预决算公开工作总结。
(四)把握关切,及时回应。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反映预决算信息。公开前,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周密细致做好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五)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各地要严肃纪律,加大督查力度,不折不扣地执行预决算公开工作要求。省财政厅将对各地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在系统内给予通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苏财预〔2013〕4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