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南京城西场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浦口区雨山西路以西、广电南路以北(G87)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QYCQ13215-JSCQ13043-1 |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浦政复〔2013〕27号 批准日期: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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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13年12月4日 挂牌截至日期:2013年12月31日 | ||||
转让方名称 | 南京城西场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标的物
概况 |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宁浦国用(2013)00439号,地块位于浦口区雨山西路以西、广电南路以北,地号为22100069221,地类(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82年8月27日,使用权面积为57035.5平方米。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201112012CR0008,规划用地总面积为97694.3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62210.3平方米,市政面积16086.3平方米,划拨面积19397.7平方米,容积率≤1.65,建筑高度≤35米,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除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宁浦国用(2013)00439号)的出让地,用地红线边界处尚有5174.8平方米的土地因拆迁问题未计入,转让方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该5174.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享有的权利此次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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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苏)国衡(2013)(估)字第0901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
评估基准日 | 2013年9月2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1335万元 | ||||
特别事项
说明 | 一、该地块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出让面积62210.3平方米进行评估。目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使用权面积为:57035.5平方米,用地红线边界处尚有5174.8平方米的土地正在进行拆迁,转让方承诺在双方签订成交合同之日前三个月内完成拆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出让面积62210.3平方米补足出让面积;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期内至现场查看转让标的,并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转让标的实际情况; 三、转让标的整体转让,不拆零; 四、受让方应在签订成交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支付成交价款的60%(含已经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余款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五、受让方在签订成交合同之日起将承继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详见备查文件)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六、受让方应在签订成交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地块所在地(南京市浦口行政区)注册成立中外合资房地产公司,且注册资本金实际外资到账不低于2000万美元; 七、成交后,待受让方对该地块投资开发进度达到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按规定时间全额缴清全部转让价款后,转让双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至受让方在地块所在地(南京市浦口行政区)注册成立的房地产公司名下); 八、转让方将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等手续,转让标的变更登记涉及的税费等相关费用,由买卖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若出现按国家规定可以收取的而未明确由谁支付的费用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九、转让标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若与实际测量面积出现误差,买卖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十、转让标的以实际状况为准。不排除转让标的有转让方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故转让方和交易所对本次转让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买的,就表明意向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买。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尽管上述事项未在本公告以及评估报告中揭示,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转让方及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为本次产权转让的简要说明,竞买人在参与本次转让前,应首先仔细阅读转让方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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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参考
价格 | 31335万元 | ||||
受让方应
具备的 具体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具备条件: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含暂定)的公司且公司股东有境外公司或外籍自然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含暂定)的公司与境外公司共同组成的联合收购体。上述境内公司的注册资金实收资本均需在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没有不良记录,没有与不良记录者就本次产权转让有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委托、联合收购等合作关系; 3、意向受让方应不存在禁止收购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涉及参与本次收购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4、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事项: 1、资金来源合法,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保证按约定付款;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含暂定)的公司且公司股东有境外公司或外籍自然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含暂定)的公司与境外公司共同组成的联合收购体。上述境内公司的注册资金实收资本均需在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3、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地块所在地(南京市浦口行政区)注册成立外资或中外合资房地产公司,且注册资本金实际外资到账不低于2000万美元;如果受让方是已经在南京市浦口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公司,则受让方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增加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美元,且新增的外资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实际到账不低于2000万美元; 4、成交后,待受让方对该地块投资开发进度达到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按规定时间全额缴清全部转让价款后,转让双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至受让方在地块所在地(南京浦口区)注册成立的房地产公司名下); 5、在司法、工商、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没有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 6、提出的受让申请,是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并完全接受转让标的现状下做出的受让申请; 7、若没有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转让方取消交易行为并解除转让双方已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受让方对此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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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 1、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浦政复〔2013〕27号)《关于同意对G87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复》;
2、 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土地估价报告》(苏)国衡(2013)(估)字第0901号; 3、 南京市浦口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资产评估核准文件(浦国资发[2013]12号);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201112012CR0008)(复印件); 5、 土地使用权证【宁浦国用(2013)00439号】(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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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一、意向受让方须报送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境内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含暂定)证书;可以证明该境内公司的股东有境外公司或外籍自然人的证明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工商登记资料(如果意向受让方是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含暂定)的公司且股东有境外公司或外籍自然人);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联合收购该土地的相关协议与境外公司的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果意向受让方为境内具有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含暂定)的公司与境外公司的联合体); 2、公司章程、同意受让的决议文件(公司制企业应提供股东会或有权董事会的相关决议文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4、近期的财务报表(近三个月)与境内企业最近的有关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 6、为证明意向受让方符合本公告要求的条件而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程序: 1、意向受让方应按本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报名材料,于2013年12月31日17:00前至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南京市山西路128号和泰国际大厦29楼)提出受让申请,并填写《国有产权意向受让登记表》(至交易所现场办理),交易所接受报名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节假日除外; 2、公告期满,交易所将会同转让方根据报名结果,共同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3、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进行协议转让;如征集到多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所将组织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 4、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向交易所提交保证金6000万元(以款项实际到达我所指定账户为准),以确定其参与收购,受让不成的,保证金本金全额退还(该保证金不计息)。 三、收费标准: 1、协议转让:受让方按成交额的2‰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2、竞价转让:受让方按成交额的1.2%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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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刘先生 | |||
联系电话 | 025-83163356 | ||||
传真 | 025-83163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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