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近期,学校将开展新一轮中层干部选拔聘用工作,在领导班子成员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召开党委会讨论并形成了我校《中层干部选拔聘用管理办法》,现经省财政厅同意,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附件:中层干部选拔聘用管理办法
中共江苏省连云港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委员会
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中层干部选拔聘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我校干部选拔聘用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提高学校中层干部干部队伍素质,保证学校改革与发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职业教育法》及《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聘用中层干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为科学发展选干部、建队伍、聚人才,着力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用人导向。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科学发展原则。
第三条 干部选拔聘用与管理工作要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符合把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能力较强、结构合理、团结协作,具有推动学校事业发展能力的坚强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重视选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和妇女干部。
第五条 在省财政厅指导下,学校按照厅属事业单位干部管理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制订中层干部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经厅人事教育处审查并报厅领导同意后实施;学校负责中层干部的任用和监管,向厅人事教育处备案,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需报厅领导同意后任用。
第二章 聘用条件与任职资格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干部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工会主席、团委书记、教学单位(系)行政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
第七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校、本部门实际相结合,提出符合实际的管理规划和发展愿景,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职业学校管理理论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善于学习和把握教育规律和行政管理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管理专业知识。
(五)具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崇尚实干,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
第八条 中层干部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一)中层正职干部的任职资格与条件:现任中层正职干部;现任中层副职达三年以上的干部。教学、科研等岗位的中层正职须具有高级职称。
(二)中层副职干部任职资格与条件:现任中层干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工龄满三年以上的教职工;在系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科、团总支、教研室主任等职位达三年以上的人员在同等条件时优先考虑。教学、科研等岗位的中层副职须具有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
(三)中层正职、副职干部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以上,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初任中层副职干部一般在45周岁以下(教学科研岗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应聘人员年龄放宽至50周岁以下);副职提拔为正职,男性不超过52周岁,女性不超过47周岁。
(四)续聘任中层干部,在新的任期内年龄应符合任满一年半的要求。
(五)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六)身体健康。
(七)组织人事处处长、监察督导室主任必须是中共党员,且党龄两年以上。
第九条 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者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章 选拔聘用程序
第十条 选拔中层干部,在省财政厅指导下,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组织人事处负责实施相关具体工作,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全过程的监督。校长办公会拟出机构设置方案,党委会研究批准机构设置方案和研究干部聘用决定。
第十一条 聘用程序
(一)制定、公布实施方案和动员
按照上级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中层干部选拔聘用工作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向全校公布,并召开选拔聘用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宣传动员和工作部署。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凡是符合中层干部任职条件与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报名时须由本人填写报名表,填报自荐岗位的范围应在职位公布范围内,每人可填报1-2个自荐岗位,鼓励填报不同类别的职位。
学校组织人事处、监察督导室等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在校内网上公布通过资格审查参加聘任的人员名单及其报名的岗位,同时公布现任中层干部近三年年度考核情况。
(三)述职与民主测评、民主推荐
凡应聘人员,需撰写近三年以来本人思想和履行管理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在规定时间报送到学校组织人事处,由学校组织人事处在校内网公布。现任中层干部的述职和民主测评工作、民主推荐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组织和安排。
(四)拟定考察人选
学校党委结合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情况、个人工作实绩和综合表现等,研究确定相关岗位的考察人选。
(五)组织考察
党委成立若干干部考察组,分别对各单位拟考察人选进行组织考察。考察组成员由校党委成员、组织人事处和监察督导室有关人员组成。考察方式为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专项调查等,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谈话对象由考察组依据各单位教职工名单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确定。
(六)初定人选
根据应聘人员的自荐、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个人工作实绩和综合表现等,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党委研究酝酿聘任职位的初步人选。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干部聘任上岗有关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核,审核通过后,召开党委会研究确定各聘任职位的拟任人选。
(七)任前公示
拟任人选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八)任职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组织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监察督导室主任应报省财政厅同意备案后办理任职手续,其他职位按照干部任用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办理任职手续。新提拔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称职者,正式任职;不称职者,免去试任职务。
第十二条 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竞争上岗的范围根据上级要求和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处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
(二)宣传发动。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民主测评。
(五)笔试。
(六)面试
(七)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八)党委讨论决定。
选任制中层干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数与任期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机构设置和干部职数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中层干部的职数报省财政厅同意后,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安排。
(二)行政管理部门中层干部的职数一般为正职1名,个别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可增设副职l名。
(三)教学单位中层干部职数一般为正职1名,个别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可增设副职l-2名。
第十五条 学校中层干部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任期制、聘任制,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 任期的计算。任命、聘任的中层干部,任期从正式行文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基层党支部选任制干部,其职务任期按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会、团委的选任制干部,其任期执行相应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任期已满,应重新选聘。如需延长任期,经校党委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新提拔的中层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同职级相应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期时间;不胜任的,原则上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中层干部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和研究职业教育理论和教育规律,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管理知识和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努力成为专业化的管理者。
第二十一条 中层干部要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解决自身和部门工作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二条 按照干部培训的规划和有关规定,学校每年有计划地选派中层干部参加有关专业岗位培训和政治理论培训。经组织决定选送参加培训的干部,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安排。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中层干部参加学历培训,提高学历层次,其要求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参加各级各类培训的成绩,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其考察聘用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中层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机制,完善考核内容,改进考核方法,坚持以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为基础,以换届考察、任职考察为重点,合理安排,相互补充,增强考核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第二十七条 要扩大民主考核,强化党内外干部群众的参与和监督,进一步公开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增强考核工作透明度,加大群众满意度在考核评价中的分量。
第二十八条 对中层干部的考核原则。
(一)坚持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科学发展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客观公证、简便易行原则;
(五)全面考核、综合评定原则。
第二十九条 中层干部的考核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在校外挂职锻炼的中层干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提供综合表现情况,原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经学校同意派出短期学习、培训、脱产进修的中层干部,由所在学习、培训的单位提供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原所在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中把德、能、勤、绩、廉五项内容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指标进行考核。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考核中应予以充分肯定:
(一)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方案,被采纳并取得明显效果的;
(二)在工作中开拓进取,做出优异成绩和重大贡献的;
(三)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三十一条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定为不合格等级:
(一)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政治上、经济上、道德上有严重问题,经审查核实的;
(三)严重失职,给学校利益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四)在工作中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不能廉洁自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政策水平、业务能力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经帮助仍无明显进步的;
(七)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进行学术造假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拒不接受组织分配的任务,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十)具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因病休息或出国探亲超过半年的、聘任试用期未满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门考察,考察结果供正式聘任或另行分配工作使用。
(二)对轮岗交流中层干部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调任(或聘任)工作不满半年的中层干部,原则上只作工作总结,其考核等级按原岗位工作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确定和使用。
(一)考核结果的确定。中层干部的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学校有关考核办法确定。
(二)中层干部的考核结果与中层干部的使用、奖惩、晋升、培训以及职务调整挂钩。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优秀的中层干部予以各种形式的鼓励和奖励。
(三)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干部,责令限期改正;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干部,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七章 交流和回避
第三十三条 中层干部实行轮岗交流制度。
(一)以干部交流方式实行多岗位锻炼是干部培养的重要途径。中层干部的交流要在保证工作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交流与稳定、流向与专长的关系,有计划、按步骤地推进。交流范围主要是在管理职能部门之间或管理职能部门与各教学单位之间进行。
(二)交流的对象一般包括: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三)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一届(三年)的,鼓励交流;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两届(或满6年)的,应该实行交流。确因工作需要的岗位,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任职期限,但最多不能超过三年(或满9年)。要注重对管人、管财、管物以及实质处置权比较大的部门干部的轮岗交流。
第三十四条 交流的干部须服从组织安排,接到任职通知后七日内到任。
第三十五条 中层干部任职实行回避制度。在选拔聘用、考察、考核工作过程中涉及本人和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 免职、辞职
第三十六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改任督导员的;
(三)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3、经组织认定为不称职的;
(四)所负责工作没有进展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因精简机构或减少中层干部职数不再担任中层干部的;
(六)个人提出要求,出国出境、脱产进修学习等需离开中层干部岗位一年及以上的;
(七)任职文件公布后,无正当理由,七日内不到岗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七条 中层干部免职后,按照新聘任岗位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本人应提交书面申请,报校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二)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九章 设置督导员岗位
第三十九条 为加快推进干部队伍的新老交替,坚持和完善对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干部实行转任督导员等专设岗位。
(一)凡到任职年龄界限的中层干部一般不再担任中层干部,经本人申请,组织考察和审批,可转为相应职级的督导员等专设岗位。
(二)转任督导员的干部,应坚持正常上班,并承担本单位安排的具体工作任务,接受相关的工作考核,岗位津贴按原管理职务同级标准发给。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条 选拔聘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遵守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中层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中层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违反选拔聘用中层干部的各项具体规定程序和办法,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经过学校党委半数以上同意的不任免;
(六)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中层干部任用的资格条件;
(七)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八)不准在中层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中层干部任免的情况;
(九)不准在中层干部选拔聘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拉帮结派,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聘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驻财政厅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下,校纪委和监察督导室对中层干部选拔聘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三条 建立组织人事处、监察督导室、工会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中层干部选拔聘用工作实施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处召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办法制定的有关中层干部选拔聘用与管理的实施细则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