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12-04537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12-01-03 |
信息名称 | 江苏省水利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 ||
时 效 | 失效 |
苏财规〔2011〕52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前期工作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水利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水利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二○
主题词:水利 经费 办法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
江苏省水利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省级重要水利规划和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前期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水利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工作经费)是指由省级财政性资金设立、安排的,用于开展省级重要水利规划、基础工作及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五年。
第三条 前期工作经费的安排范围和用途。
(一)水利规划:国家确定的流域规划和专业规划,事关我省全局的区域水利规划和水利专项规划。
(二)基础工作:水利改革发展重大专题研究,全省范围有关基础资料的收集、分析和研究,规范和标准制定等。
(三)重点工程项目:争取列入国家投资计划,上报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审批立项的重点水利建设项目;跨省跨市的重要河道治理工程项目,以及列入相关水利规划、需由省级组织实施、报请省发改委审批立项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途:实施方案或项目建议书的编制;项目建设的重要专题研究;可研报告编制阶段的勘测、设计,移民安置、环境评价、用地预审、文物保护等专项报告;初步设计编制阶段的合同预支付等。
第四条 前期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共同管理,职责分工为:
(一)省财政厅职责
1.负责前期工作经费安排、拨付及使用管理;
2.监督检查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二)省水利厅职责
1.负责前期工作经费支持项目的管理,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有关问题;
2.监督项目实施和验收,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前期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坚持“保证重点、效益优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省水利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水利发展规划和年度水利建设任务,提出年度前期工作经费初步安排意见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审核下达前期工作经费。
第七条 前期工作经费下达后,各项目责任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前期工作项目及其目标任务。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项目责任单位确有合理理由需对前期工作经费项目进行调整的,应按申请前期工作经费的原渠道重新报批。
第八条 前期工作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责任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经费使用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对项目经费进行严格管理和核算。
第九条 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支出预算、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前期工作合同等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条 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的水利规划和基础工作项目,在合同工作内容完成后,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办理验收手续,并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第十一条 重点工程项目经批准立项后,专项资金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进入建设成本,在下达工程建设投资计划时作为项目已下达投资,由省财政厅直接从当年计划指标中抵扣,项目法人负责做好投资概算中设计费的抵扣。抵扣的指标继续用于省级水利前期工作经费项目。
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批准立项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其已发生的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水利厅审核同意后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建立台账,准确反映项目责任单位、承担单位、前期工作合同以及专项资金的安排和拨付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书面报告年度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及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前期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对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前期工作经费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组织省水利厅开展相关前期工作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的绩效目标设定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情况、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序和效果以及绩效评价的其它内容。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水利厅追回已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追回的前期工作经费缴入省财政厅财政支农资金专户,继续用于前期工作经费项目。
(一)未专款专用,截留、挤占、挪用前期工作经费的;
(二)虚报套取前期工作经费的;
(三)未能按合同工作内容通过验收或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前期工作经费或前期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或个人,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前期工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水计[1993]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