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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局工作指引

发布日期: 2011- 12- 01   11: 00        字号:[ ]

  一、监督检查局主要职责

  牵头组织协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承担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监督和审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二、监督检查局具体职责

  1.负责研究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统一制定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操作规程;

  2.牵头组织协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研究制定和编制全厅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全厅财政监督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督促或实施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工作;

  3.负责对财税政策、财经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提出完善财税政策和财经法规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4.负责财政收支监督工作,对全省预算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会计监督工作,对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厅内部监督工作,对厅内各业务机构履行管理职责、厅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以及厅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对财政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受理;

  8.负责对全省财政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开展维护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和财政监督检查的信息交流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局内部科室职责分工

    根据厅关于监督检查局的职责划分,监督检查局设综合科、检查科、复审科三个科室,各科室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科职责

  1.负责本局综合文秘工作,做好工作报告、工作总结、会议讲话、内部管理制度,大事记及上报厅、省、部有关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

  2.负责本局月度及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并督促落实;

  3.负责全省财政监督检查的宣传和信息工作,及时向厅、省、部上报信息,按月编发财政简报(监督检查专辑),组织对各市县的信息与宣传工作考核、负责财政监督网站的维护和更新;

  4.负责组织本局政治业务学习、党支部有关工作及全省财政监督干部的培训工作;

  5.负责建立财政检查专家库和审理专家库、检查与审理人员的选取、考核、动态管理,以及费用结算工作;

  6.负责人民来信、来访的受理、调查和处理;

  7.负责本局文件管理、制度汇编、会议记录、对外接待等内部事务和后勤保障工作;

  8.负责本局资产和经费管理;

  9.负责对各地财政监督工作和厅内各业务处室财政监督工作的考核;

  10.负责研究制定财政监督政策,组织全省财政监督检查系统的理论研究和有关综合调研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检查科职责

  1.负责拟订本局年度检查工作计划,编制全厅年度财政检查项目计划;对全厅年度检查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2.对全厅业务处室开展的年度计划安排的检查、调查项目进行跟踪了解、沟通联系和检查政策辅导;

  3.负责实施本局年度财政检查项目,包括制定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做好查前准备;组织检查组实施财政检查等;

  4.会同会计处、省注协研究拟定年度会计信息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报局领导审定后分别组织实施;

  5.负责检查处理,草拟并发送处理公文;

  6.负责检查成果的总结利用,起草综合检查分析报告,提出加强整改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建议;

  7.负责检查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并及时移交综合科归档;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复审科职责

  1.负责财政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

  2.负责本局各检查项目(含会计监督)的复审工作,拟定复审工作方案,组织复审人员复审,形成复审意见;

  3.组织协调全厅业务处室开展的检查项目的复核审理;

  4.负责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陈述、申辩工作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工作;

  5.负责跟踪被检查单位整改和处理处罚决定的落实;

  6.负责全省财政监督检查综合性统计报表的汇审工作,收集、整理、分析、上报违纪典型案例;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主要业务办理流程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财政检查操作办法(试行)》(苏财办[2001]36号)的规定,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如下:

  (一)检查计划和准备阶段:

  1、财政监督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的规定,根据财政工作中心任务及管理要求,或根据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全厅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报厅党组批准,按计划开展财政检查。

  2、根据年度检查计划,每项检查实施之前,制定详细的检查工作方案,报处(局、室)领导批准后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3、根据检查工作方案,实施财政检查应组织检查组,每组应不少于2人,并由具有财政行政执法资格的人担任组长。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及其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负责,检查组成员对其分工的具体检查内容负责。

  4、财政监督检查一般应于检查组进点前3日,以厅名义向被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1)被检查单位的名称;(2)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3)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4)检查组长及成员名单;(5)联系人及联系电话;(6)财政检查通知书日期及厅印。向被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时,应取得被检查单位签章的回执。

  (二)检查实施阶段:

  5、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或行政执法证件。检查组进点后,应及时向被查单位单位说明检查的目的、任务,通报检查内容、范围和时间安排,宣传有关政策,了解被查单位基本情况,并按照检查方案明确的各自分工开展检查。

  6、检查人员必须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形成完整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及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经被检查单位或资料提供者的签证认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签证认定的,检查组应作书面说明。

  7、检查人员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证言、证词的,必须按照《财政检查询问具体规则》进行,并认真做好财政监督检查询问记录单。

  8、检查组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厅领导请示汇报,不得隐瞒或擅自答复。

  9、检查现场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填制《财政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经检查组集体讨论并由检查组长定稿,送达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

  10、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书面意见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行核查、取证,如有必要,修改财政检查报告。

   11、检查组应在检查结束后10日内,将财政检查报告、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提交财政厅组织检查的部门。

  (三)检查审理阶段

  12、财政机关在收到检查组的检查报告等资料后,应组织专人成立审理小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本着“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的原则进行审理。

  13、审理小组根据不同情况对审理事项分别作出不同处理:(1)检查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以及检查的 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终止审理。通知检查组予以说明并负责核实、补正,必要时另行组织调查、取证;(2)认定依据不准确,拟作出的财政检查决定不当的,予以指出并提出修正意见;(3)审理认定检查报告及其拟作出的检查决定或检查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签署意见,审理通过。 

  14、检查报告经审理通过后,应形成书面审理意见,并由审理人、审理小组组长署名,连同审理材料报厅领导审批。

  15、依法下达《财政检查决定》或《财政检查意见》。

  16、省财政厅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被查单位或个人作出暂停经营业务、执行业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以《财政检查处罚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省财政厅应组织听证。最终按规定下达《处罚决定书》。

  17、对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刑事责任,取消会计技术职务资格或解聘会计职务的,应填写《财政检查移送单》,列明当事人的违纪事实、证据、处理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四)结案归档阶段

  18、每项检查的审理结束后,审理小组将该项检查的全部材料交厅有关部门,按照厅机关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编辑: 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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