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资讯中心>江苏财政

常州财政鼓励企业实行“主辅分离”

发布日期: 2010-08-26   09:03   信息来源: 江苏财政厅 字号:[ ]

 

  为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常州市级财政将逐年增加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额度。分离后,新企业在实施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或在发展新兴服务行业中投入较大,市政府在安排每年度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时,优先给予资金扶持。同时,从今年71日起,凡按照《关于开展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试点工作的政策意见》(常发改〔2010340号)有关要求进行“主辅分离”的可享受以下财税优惠政策: 

1、对在企业整体转型或分离设立服务业企业的过程中,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财政给予50%的补助。 

2、对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经市政府确认纳税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自设立起3年内给予减征或免征。 

3、对整体转型或分离后设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自工商注册当年起3年内,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按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40%,由财政部门给予补助,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新办企业与主体企业合并计算后,若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分离主体企业。 

4、鼓励分离后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认定,通过认定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所得,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分离后新设立的从事货运、拆迁、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业务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分离后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房屋租金后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生产性企业“主辅分离”,主要是指生产性企业将产业链上游(研发、原材料采购、设计等)及下游(品牌经营、销售、物流等)等服务环节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或者进行外包,交由专门企业经营,实现企业不同产业的业务分割和专业经营,对企业来讲,有利于工业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升制造业发展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对地方经济来讲,有利于扩大服务业总量、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有利于全市经济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从而达到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和税收结构,进一步扩大地方税基,切实增加地方财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