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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 2010- 06- 04   00: 00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10-03078 信息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0-06-04
信息名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951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务公开的行政法规,它从法制高度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是我们各级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政府信息公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是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大举措。《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务公开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必将会进一步畅通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

二 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核心知识点

1、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内容: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3、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内容:

1)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4、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5、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等方式查阅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7、申请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知识问答

1、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意义?

答:(1)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2)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3)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政;(4)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

2、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4、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1)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5、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6、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多久能得到答复?

答: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 工作日。

7、申请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需要什么证件或文件?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8、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怎么办?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 税政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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