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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发布日期: 2010-10-09   09:09   信息来源: 江苏财政厅 字号:[ ]

 

   为切实解决部分地区工伤保险实行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基金规模小,化解风险能力差等问题,922,江苏出台政策,到2010年底,全省各设区市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一是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工伤保险覆盖到设区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雇工,以及部分已实施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部工作人员。二是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办法。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设区市范围内确定统一的缴费基数、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办法。三是统一基金管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工伤保险费年度收支计划和预决算。四是统一工伤认定办法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分别由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统一标准和业务流程。五是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设区市范围内统一待遇核定标准,统一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六是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开发维护工伤保险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工伤保险持卡就诊、联网结算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