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锐局、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对我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后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江苏省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干促进创业投资企 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 江苏省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第一批)
附件1:
江苏省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7]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须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或南京市发展改革委完成备案程序。
第三条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名单。
第四条 在省发展改革委或南京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公布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名单,同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每年一次审核公布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
第五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
(二)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当年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抵扣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第六条 第五条中“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是指从
高新技未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公布的创业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二)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发生变更事项,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表(对表二);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
(六)创业投资企业与中小高新技术全业签订的投资合同复印件;
(七)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验资证明书;
(八)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审计报告。
企业应于每年的二月底以前将材料报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八条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在接到材料后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完成审核工作,并于4月底前书面批复创业投资企业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簧的创业投资企业,经发现投资运作不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其当年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变动.按变动后的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表一
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上报日期:
注册地址 |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
注册时间 | | 存续期限 | | ||||
注册资本 | | 实收资本 | | ||||
机构性质 | 口有限责任公司 口股份有限公司 口外资创业投资企业 口其他类型 | ||||||
经营范围 | | ||||||
投资者个数 | | 法人代表 | | ||||
备案管理部门 及文号 | | ||||||
高级管理人员和 从业年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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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投资额: 其中:投资高新技术 企业累计数 | | 累计投资项目数: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 投资累计数 | | ||||
本年度蓄业收入 | | 适用所得税税率 | | ||||
企业负责人: 填表人
说明:l、填写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2、实收资本:指最近一个年度末的实收资本。
3、高级管理人员:指创业投资企业中望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附表二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
成立时间 | | 法人代表 | | ||||
注册范围 | | ||||||
经营范围 | | ||||||
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机关 | | ||||||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号 | | ||||||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时间 | | ||||||
创业投资机构名称 | 投资时点 | 承诺投资额 | 实际投资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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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时点数 | 申报年度数 | |||||
企业总资产 | | | |||||
企业职工总数 | | | |||||
其中:研发人员 | | |
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重 | | |
企业总收入 | | |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 | | |
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 | | |
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合计占当年企业总收入的比重 | | |
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合计占当年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 | |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发经费 | | |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发经费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比重(%) | | |
企业负责人: 填表人:
说明:1、填写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2、宴收资本:指最近一个年度末的实收资本。
3、投资时点:指创业投资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之间签订的投资协议生效后首次投资额到帐的时点。
4、投资年度:、指创业投资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之间签订的投资协议生效昀年度。
5、申报年度:指审报时完整的会计年度。
财税[200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结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
(二)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120号)等规定执行。
二、创业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廷续抵扣。
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五、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后,按备案管理部门的不同层次报上级主管机关:
(一)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备案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核;
(二)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省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本通知自
请遵照执行。
附件3: t
江苏省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第一批)
01连云港金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02苏州银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03江苏佰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04无锡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05江苏苏高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06苏州科技创业投资公司
07常州鼎蓝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08常州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09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镇江市创业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2江苏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3无锡高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4江苏隆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5江苏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6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7凯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8江苏艾利克斯投资有限公司
19中金江苏投资有限公司
20苏州高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1宜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2江苏金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3常州信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4无锡市金惠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5江苏开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6苏州国发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7中金创业投资(苏州)有限公司
28江苏津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9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0江苏高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1江苏盛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2苏州新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3江苏九洲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4江苏昆山高特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5苏州元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6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37江苏兴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8苏州深蓝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9南京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南京备案)
40南京金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南京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