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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简介

发布日期: 2008-04-29   00:00     字号:[ ]

   2007年10月28,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以下简称《节能法》)颁布,自200841日起施行。《节能法》共787条,分为总则、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现将修订的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一、健全节能标淮体系和监管制度 

  节能标准既是企业实施节能管理的基础,又是政府加强节能监管的依据。政府对节能工作的管理涉及很多方面,要把政府的节能监管建立在法制基础上,就必须建立科学的节能标准体系。目前我国的节能标准还不健全,修订后的《节能法》明确要制定强制性的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健全建筑节能标准和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等。(1 3、14条、第46) 

  同时,《节能法》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节能管理措施,如: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对于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责令限期治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对于不符合有关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等。(16、1 7条、第3 5) 

  为了加强节能监管工作,《节能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11、1 2) 

  二、扩大了调整范围 

  修订后的《节能法》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分为六节,分别为一般规定、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对各个领域的节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增加规定建筑节能和交通运输节能 

  因建筑、交通运输是能源消费的重要领域,新增的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两节中,对一些重要的节能制度和管理措施作了规定,如: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6)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37);逐步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用热量收费制度。(38) 

  国家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40) 

  鼓励开发、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和推广应用清洁、替代燃料和新能源汽车。(4 5) 

   ()新增规定公共机构节能 

  对于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情形也予以了限制,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能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39) 

  公共机构是能源消费的重要部门,为了抓好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体现其对全社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新增公共机构节能一节。其中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共机构在节能方面有明确的义务,如: 

  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实施能源消耗定额管理,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49) 

  加强单位用能系统管理、进行能源审计。(5 0) 

  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51) 

    ()新增规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对于耗能大户的重点用能单位,新增的重点用能单位一节中规定,重点用能单位要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设立能源管理岗位。(53条、第5 5) 

  另外,对于农业和农村节能以及生活节能,《节能法》虽未单独设章节,但也有明确的规定。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支持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5 9) 

  三、加大政策激励力度 

        为了加强对节能工作引导和推动,《节能法》新增设一章t;激励措施,从财政、税收、政府采购、价格和信贷等方面予以明确。激励措施一章中的许多规定与财政工作关系密切,主要包括: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60) 

  国家对规定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61)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62) 

  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和控制技术、设备和产品的进、出口(6 3) 

  政府采购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64) 

  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提供优惠贷款,推动和引导社会资金对节能的投入。(6 5) 

        四、强化了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节能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强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增加了法律责任条款 

        修订后的《节能法》中的法律责任规定共1 9条,比原节能法增加了11条,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关行为明确了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加大了处罚力度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70)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要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9)  

    ()强化了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节能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不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等,规定了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68条、第76条、第81条、第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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