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扣除总分机构就地缴库部分后,剩余25%全部缴入中央金库,扣除汇算清缴退税后的余额(地方分享部分)由财政部按照2004?2006年各省市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