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科室及职责
主要职责:负责研究提出行政政法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开支标准和支出规范管理的政策规定,以及行政政法单位财政保障机制;负责提出行政政法单位经费预算安排的建议,管理所联系单位的部门预算,审核单位财务决算;负责管理有关行政政法项目专项资金;负责管理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经费;负责监督和指导行政政法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津补贴和福利待遇工作;负责研究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外事财务管理制度,管理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工作。
综合科:
1、负责提出所联系单位的部门预算审核和安排的建议,组织预算执行,指导财务管理,审核财务决算,提供财政服务。
2、负责所联系单位经费项目支出跟踪问效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深化支出管理和加强财政保障的意见。
3、负责研究提出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其组织与管理工作。
4、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性收入(津补贴)的规范、改革与管理意见,及组织实施工作。
5、牵头负责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工作。
6、负责本处室综合性工作事务和行政性管理事务工作。
行政科:
1、负责提出所联系单位的部门预算审核和安排的建议,组织预算执行,指导财务管理,审核财务决算,提供财政服务。
2、负责所联系单位经费项目支出跟踪问效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深化支出管理和加强财政保障的意见。
3、负责研究贯彻《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研究拟定行政性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及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4、负责研究拟定行政性公共项目经费开支标准及支出行为规范管理的政策规定,及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5、负责研究提出行政性单位后勤服务改革与管理意见。
政法科:
1、负责提出所联系单位的部门预算审核和安排的建议,组织预算执行,指导财务管理,审核财务决算,提供财政服务。
2、负责所联系单位经费项目支出跟踪问效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深化支出管理和加强财政保障的意见。
3、负责与部队单位的财务联系,研究提出地方财政的支持意见,做好有关财务督导和服务工作。
4、负责研究提出政法部门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的意见,及组织实施工作。
外汇科:
1、负责全省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的预决算编制工作,合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往来活动的需要。
2、负责研究贯彻国家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使用管理的政策规定,研究拟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外事财务制度及外事用汇支出标准,及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3、负责办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用汇的审批和核销工作。
4、负责对市县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的分配、调节和业务指导工作。
5、负责研究提出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的深化管理意见。
二、主要业务办理流程
(一)外汇审批核销程序
国际机票采购 → 用汇申请 → 用汇审批 → 购取外汇 → 用汇核销。
(二)用汇申请手续的办理
出国团组人员,在取得正式出国批件后,及时到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办理外汇申请手续。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原件),出国任务请示文件;
2.国际机票购票单;
3.出国用汇申请表,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
4.国外活动日程安排表(申请城市间交通费时需提供经出国审批部门确认的境外日程及乘用交通工具计划);
5.国外邀请函原件及中文译件;
6.出国培训团组需提供组团单位和国外接待单位签定的出国培训协议及详细的经费预算报告;
7.参加国际会议的需提供会议通知书;
8.其他与审批用汇直接相关的材料。
(三)外汇的购买
l.用汇单位取汇前,应先将人民币汇到省财政厅指定的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配汇账户上,待省中行确认到帐后,用汇单位即可凭财政厅出具的用汇审批通知单及用汇通知书、汇款存根,到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提取外汇。小额外币也可携带相配套的人民币现金或支票,到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购取外汇。
购汇地址:中山南路148号1楼营业大厅
配汇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账号:04413842
开户银行:省中行营业部
省中行购汇联系电话:84207888-33110
(四)国际机票的采购
1.国际机票实行定点采购制度。除参加国家部委统一组团外,所有出国团组必须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定点售票单位购买国际机票。未到定点购票单位购买的机票,由购票人自行负担,单位不得报销。
2.采购国际机票时(含往返机票及被访国国内主要城市间的机票),应尽可能在国内购买联票,且尽量购买中国民航机票,票款用人民币支票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3.出国人员在取得定点售票单位出具的因公出国机票购票单后,方可到省财政厅办理出国用汇审批手续。
国际机票定点售票单位及购票电话:
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83425688、83538569
江苏省中旅旅游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84573450、84573425
南京快达航空代理有限公司 84792177、84792130
南京协友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86292684、66628777-684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商务有限公司 83199733、83199744
江苏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 66661648、66661649
(五)用汇核销手续的办理
1.出国团组回国后,应在20日之内到省财政厅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并如实地填写用汇核销申请表和用汇分项目支出明细帐单(指票据张数较多的团组),由经手人、团组负责人和用汇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理者,将暂停审批所在单位用汇。
2.除零用钱、伙食费、公杂费外,其他所有支出费用均必须取得境外的分项原始发票回国核销。如无法取得发票的,应填写支出证明单。票据均须由经手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方可核销。原始发票上需用中文注明日期、用途、金额等有关项目。
3.凡参加上级组团出国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应向组团单位索取总发票的复印件,并加盖组团单位的公章,作为分摊费用的凭证。组团单位的收款收据不能作为核销依据。
4.出国人员核销用汇时,还需提供国际机票定点售票单位的专用发票和机票原件(如是电子票,则提供电子客票行程单)。
5.用汇单位财务部门应凭加盖省财政厅核销专用章的用汇核销表、外汇兑换水单、原始票据方可办理相应的财务报销手续。
(六)外汇审核业务办理时间
周一、三、五上午( 8:30-12:00)
周二全天( 8:30-12:00,下午14:00-18:00)
(七)外汇审核业务办理地点
南京市北京西路 63号(天目大厦15楼1519房间)
联系电话: 025-83633126;传真:025- 8363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