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市财政部门积极调整医疗保险补贴政策,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享受与本市居民同样的财政补贴,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基本医疗权。
一是对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上年度职工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1%的比例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9%,个人2.5%(含大病统筹0.5%)。财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同时加大对基金使用的追踪问效力度,保障农民工能够真正享受到政策优惠。
二是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组织农民工集体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时,农民工个人缴费每人每年50元,用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250元;对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凡在本市市区有固定住所、且持有本市一年以上暂住证的,在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时,财政将给予同本市居民同样的补贴,即居民参保筹资标准为100元,财政补贴50元,居民人个缴纳50元。
三是对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就读的,可在所在学校统一参加合作医疗保险,财政对这类学生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