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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发布日期: 2007-12-27   00:00   信息来源: 江苏财政厅 字号:[ ]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我省出台《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省建立并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凡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符合扶助制度相关条件的,可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独生子女死亡)、8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的标准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已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同时又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格条件的,扶助金发放标准作相应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数,也不冲抵地方的优惠和补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原则上由县级财政承担,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专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