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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0-16   00:00     字号:[ ]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苏财税(2007]8l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主题词:转发 盐△ 增值税 税率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97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7]1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91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盐△ 增值税 税率 通知

抄送: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200    20078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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