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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简介

发布日期: 2007- 10- 16   00: 00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07-00932 信息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07-10-16
信息名称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简介

  为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2007年1月11日,金人庆部长签署第43号财政部令,公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公布将对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的监督管理,科学反映金融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增强国有金融企业经营者责任意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发挥积极作用。

  《办法》分为总则、指标计算、报送要求、结果确认、罚则、附则6章,共29条。现将《办法》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适用本办法。考虑到国有法人资本应当由出资人享有所有者权益,因此,《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直接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第2、4条)

  二、关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的作用

  《办法》规定,经财政部门确认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应当作为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对外提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应当以财政部门确认的结果为准。(第6、22条)

  三、关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和参考分析指标

  《办法》规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金融企业年末国有资本剔除年度内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后与年初国有资本的比率。考虑到金融企业的特殊性,《办法》在设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同时,设定了参考分析指标。分析指标分为适用于各类金融企业的一般性指标和适用于不同类型金融企业的行业性指标。一般性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总资产报酬率、不良资产率等。行业性指标包括适用于银行类金融企业的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适用于保险类金融企业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以及适用于证券类金融企业的净资本负债率等。这些参考分析指标的设定,为准确确认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提供了参考依据。(第8、11条)

  四、关于客观增减因素

  为使保值增值率指标更科学、全面地反映年度内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办法》规定在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应当减去因客观因素影响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同时,应当加上因客观因素影响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并对可能影响国有资本增减的客观因素作了明确规定。(第9、10条)

  五、关于报送材料

  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并对报送材料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金融企业分户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报送财政部,并规定地方金融企业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材料和时间的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第14、15条)

  为保证报送材料的质量,《办法》规定,金融企业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口径符合有关规定;金融企业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16、17条)

  六、关于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程序

  《办法》规定,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根据材料测算全国金融企业分行业的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标准值,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印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分行业的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标准值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5个档次。财政部门收到金融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并根据确认结果、标准值,以及参考分析指标,确定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档次,并于每年7月30日前,将金融企业保值增值的确认结果和档次反馈给金融企业及有关部门。(第18、19、20条)

  七、关于罚则

  《办法》规定,金融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第23、24条)

(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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