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科室及职责
投资科:
1、牵头与省计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财政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参与项目安排;参与投资政策和投资体制改革的研究,参与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和中长期投资计划的研究制定;掌握财政基本建设全口径支出情况。
2、负责组织向财政部申请基本建设贷款贴息,办理中央下达的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
3、拟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建设工程概、预、决算审核办法,负责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
4、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
5、负责有关部门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资金管理。
6、负责国有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
7、负责对口联系的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建工局等部门的部门预算编制、审核及执行等工作。
粮贸科:
1、负责管理省级粮食、棉花、食糖、猪肉、医药等专项储备和副食品风险基金、其他政策性补贴等。
2、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粮食企业专项补贴资金和粮食企业财务的管理。
3、负责供销社企业和国有粮食企业历史财务挂帐的清理、消化工作。
4、负责对口联系的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供销社、省信息中心、省铁路办等部门的部门预算编制、审核及执行等工作。
综合科:
1、负责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客票附加费和货物附加费等省级交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2、负责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省级污染防治基金等各类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
3、负责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经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
4、负责全处综合性文件的汇总、编制,全处文件归档管理,牵头处理处内综合事务。
5、负责对口联系的省环保厅、省信息产业厅、省交通厅、省测绘局、省地勘局、省华东有色金属勘查局等部门的部门预算编制、审核及执行等工作。
二、主要业务办理流程
(一)联系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1、预算单位编制年度预算建议数,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经建处,由经建处根据财政厅统一确定的编制原则与具体标准进行审核后报厅预算处。
3、省财政厅根据财力测算情况综合平衡后给各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
4、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部门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再次报经建处审核,由经建处报预算处。
5、省财政厅将省本级预算报省人大审查。
6、省人大审查通过后,下达各有关单位,作为预算执行依据。
7、预算调整: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用款单位确需项目或经费调整,应先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经建处,经建处审核后报厅预算处。省财政厅审核汇总编制调整预算草案,经人大批准后调整。
(二)部门预算经费拨款程序
1、基本支出按序时进度由预算执行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经建处审核后将用款计划送厅国库处,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程序办理。
2、项目支出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由单位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建处审核后将用款计划送厅国库处,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程序办理。
(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
1、主管部门根据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预算或预算指标通知单编制年(季、月)用款计划报财政厅经建处审核。
2、财政审核后将核定的款项划至主管部门在省建行直属支行开设的基建资金专户。主管部门应在省财政厅核定的资金数额内及时将款项汇拨至建设单位基建资金专户。
3、实行全过程跟踪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年(季、月)度用款计划须经财政部门委托的审查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查的用款计划由财政厅经建处复核后按以上程序拨款。
(四)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拨付流程
1、省粮食局定期向省财政厅经建处报送储备粮库存数量、价格等有关储存费用、贷款利息的资料及拨款意见。
2、经建处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储备规模及储备落实情况对粮食局拨款意见进行审核。
3、经建处拟制拨款文件,报厅领导审签后发文。
4、经建处提交文件给厅国库处,由其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办理资金拨付。
5、年度终了根据全年储备落实情况对补贴进行清算。
(五)储备(猪)肉补贴拨付流程
1、经建处根据省政府下达规模及承储企业实际储备数量进行补贴预拨。
2、承储企业向省财政厅经建处提交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及有关储备资料。
3、经建处对资料进行审核后,清算拨付补贴。
(六)申请乡镇小水厂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办理程序
1、由各乡镇小水厂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省财政厅、省建设厅下发的《小水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专项资金申请表,备齐相关申报材料,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
2、经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将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联合上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
3、补助资金指标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研究确定并逐级下达。
(七)申请地质勘查项目资金办理程序
1、省辖市财政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省内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江苏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全省地质勘查规划、计划,结合当地地质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向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地质勘查项目资金。
2、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所报项目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全省地质勘查项目库。省财政厅根据当年财力情况,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确定省级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
3、地质勘查项目计划预算下达: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和预算。中央财政下达的国家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拨款渠道下达各项目承担单位。
4、申请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八)申请省级污染防治基金、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办理程序
1、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向社会发布每年的项目申报指南。
2、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通过当地环保、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辖市(含常熟市)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优化和筛选后,统一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
3、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组集中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估,并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最终确定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联合下达资助计划。
4、省环保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后,省财政厅按现行财政资金拨款管理办法办理拨付手续。
(九)申请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经费的办理程序
1、年底前省信息产业厅发布下一年度经费资助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
2、省辖市和常熟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进行初步审查,出具推荐意见,将符合省专项经费的项目上报省信息产业厅。
3、省信息产业厅会同其它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4、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经费安排建议,并联合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5、省信息产业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后,省财政厅按现行财政资金拨款管理办法办理拨付手续。
(十)省级财政性投资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批程序
1、审批部门: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2、审批依据: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及资料;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施工承包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工程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3、审批条件
(1)工程结算已经财政厅或财政厅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2)项目尾工工程预算已经审核;
(3)项目结余物资和债权债务等已清理;
(4)项目已经初步验收;
(5)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已编制完成。
4、审批原则
公正、客观、合法、合规的原则。
5、审批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以内提出竣工决算审查申请并提交已编制的竣工决算报表;
(2)省财政厅同意后委托厅投资评审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3)审查结束后,财政厅根据审查结论并按有关制度出具工程竣工决算批复。
6、审批时限
财政厅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决算报表后在1-2个月内审批结束,特殊项目适当延迟。
(十一)商业连锁做大做强专项扶持资金的办理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连锁企业通过当地经贸委(商贸局)、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辖市(含常熟市)经贸委(商贸局)、财政部门对项目优化和筛选后,统一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2、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组集中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以及是否符合商业引导方向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最终确定项目及资助金额,联合下达资助计划。
3、省经贸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后,省财政厅按现行财政资金拨款管理办法办理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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